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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FBR
0007
S-2019
无农残枸杞
2019
无农残
枸杞
备案号:QB64/0498S-2019 Q/WFBR 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FBR 0007S-2019 无农残枸杞 2019-11-28 发布 2019-11-28 实施 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WFBR 0007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Q/WFBR 0007S-2017无农残枸杞。本标准与 Q/WFBR 0007S-2017无农残枸杞相比变化如下:修改了分级指标;本标准由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泰安、潘国祥、白春枝。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WFBR 0007S2019 1 无农残枸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农残枸杞的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严格遵循有机标准种植、采摘、加工,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素等物质的无农药残留的枸杞为原料,经拣选、清洗、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枸杞。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320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桑叶、金银花、枸杞子和和荷叶中 488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桑叶、金银花、枸杞子和和荷叶中 413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DBS64/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67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无农残枸杞 严格遵循有机标准种植、采摘、加工,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素等物质的无农药残留的枸杞。Q/WFBR 0007S2019 2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无农残枸杞和有关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形 状 呈类纺锤形、略扁、皱缩 色 泽 果皮鲜红、紫红色或枣红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枸杞应有的滋味和气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分级指标 分级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分级指标 项 目 分级及指标 特优 特级 甲级 乙级 粒度(粒/50g)280 370 580 900 不完善粒(%)1.0 1.5 3.0 3.0 百粒重(g/100 粒)17.8 13.5 8.6 5.6 无使用价值颗粒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4.4 理化指标 理化标准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理化指标 项 目 分级及指标 特优 特级 甲级 乙级 水分/%13.0 13.0 13.0 13.0 枸杞多糖/%3.0 3.0 3.0 3.0 总糖(以葡萄糖计)/%39.8 24.8 24.8 24.8 蛋白质/%10.0 10.0 10.0 10.0 脂肪/%5.0 5.0 5.0 5.0 灰分/%6.0 6.0 6.0 6.0 4.5 食品安全指标 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Q/WFBR 0007S2019 3 表 4 食品安全指标 项 目 指标 铅(以 Pb 计)/(mg/kg)1.0 镉(以 Cd 计)/(mg/kg)0.3 二氧化硫/(mg/kg)50 农药残留(GB 2763 中规定的品种)不得检出 致病菌 应符合 GB29921 即食果蔬制品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分级指标、理化指标按GB/T 18672规定方法检验。6.2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6.3 镉按GB 5009.15规定方法检验。6.4 二氧化硫按GB 5009.34规定方法检验。6.5 农药残留按GB 23200.10或GB 23200.11规定方法检验。6.6 致病菌按GB 29921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按千分之一随机抽样,每批抽样量不得少于16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2kg);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厂质量管理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检验单方可出厂。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粒度、水分、百粒重、二氧化硫、净含量。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原则 Q/WFBR 0007S2019 4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9.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2.3 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清洁、避光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贮存温度控制在30以下。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防止底部受潮。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