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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PTY
0004
S-2019
盐渍动物性水产品
2019
盐渍
动物性
水产品
Q/XPTY霞 浦 县 添 越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PTY 0004S2019盐渍动物性水产品2019-11-24 发布2019-12-24 实施霞霞浦浦县县添添越越工工贸贸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发 布Q/XPTY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规则的规定。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按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规定,其中污染物限量铅指标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霞浦县添越工贸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霞浦县添越工贸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可欣。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PTY 0004S20191盐渍动物性水产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盐渍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食用盐为辅料,经原料验收、前处理、烫漂或不烫漂、配料(添加或不添加味精、黄酒或白酒、白砂糖中的一种或多种)、盐渍、包装、成品冷藏工序制成的盐渍动物性水产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20822固液法白酒GB/T 2730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PTY 0004S20192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209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3.1原料要求3.1.1鲜、冻 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 的规定。3.1.4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5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6白酒:应符合 GB/T 20822 的要求。3.1.7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气 味具有该品种正常的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状态具有该品种正常的形态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无霉变、无虫蛀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氯化物(以 Cl计)/(g/100g)(盐渍海参除外)盐渍海参1525无机砷(以 As 计)/(mg/kg)(鱼类制品除外)鱼类制品0.50.1铅(以 Pb 计)/(mg/kg)1.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PTY 0004S20193表 2(续)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镉(以 Cd 计)/(mg/kg)鱼类制品(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凤尾鱼、旗鱼制品0.10.3甲基汞(以 Hg 计)/(mg/kg)(肉食性鱼制品除外)肉食性鱼制品0.51.0铬(以 Cr 计)/(mg/kg)2.0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多氯联苯a/(mg/kg)0.5组胺/(mg/100g)高组胺盐渍鱼类b不含高组胺盐渍鱼类402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盐渍鱼(鳓鱼、鲅鱼、鲑鱼)盐渍鱼(不含鳓鱼、鲅鱼、鲑鱼)4.02.5a仅适用于海水鱼产品,并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180 总和计b高组胺鱼类:指鲐鱼、鲹鱼、竹荚鱼、鲭鱼、鲣鱼、金枪鱼、秋刀鱼、马鲛鱼、青占鱼、沙丁鱼等青红皮肉海水鱼3.4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3.4.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要求应符合GB 20941、GB/T 27304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将适量的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及有否外来异物,嗅其气味,判别有无异味。4.2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PTY 0004S201944.3氯化物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4.4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5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6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7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8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4.9N-二甲基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4.10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4.11组胺按GB 5009.208规定的方法测定。4.12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4.1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抽样每批产品抽样按总包装箱的3随机抽取,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品2包,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12包,样品总净含量不少于2kg。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PTY 0004S20195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净含量。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当生产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若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量的样品或用该产品留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标志产品包装上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箱上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产品包装用符合GB 4806.7或GB 9683规定的塑料袋装,且塑料袋应封口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运输运输工具应采用冷藏车,冷藏车的车厢应清洁卫生,产品运输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运;运输冷藏车厢体内温度应保持-18以下,运输过程允许温度升到-15,但交货后应尽快降至-18。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低温的冷库内,冷库内温度应保持-18以下,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并离地、离墙贮放;产品应实行先进先出制。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