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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PMH
0001
S-2020
饮用山泉水
2020
饮用
山泉水
Q/XPMH霞浦县目海饮品厂企业标准Q/XPMH0001S2021饮用山泉水2021-02-24 发布2021-03-19 实施霞浦县目海饮品厂发 布Q/XPMH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电导率依据产品的实际特性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本标准由霞浦县目海饮品厂提出。本标准由霞浦县目海饮品厂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峰。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PMH0001S20211饮用山泉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的瓶、桶装饮用山泉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工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召回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山泉水经过滤、杀菌、灌装、封口、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山泉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T 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无机非金属指标GB/T 5750.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GB/T 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指标GB/T 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GB/T 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GB/T 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L 78电导率的测定(电导仪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PMH0001S20212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3.1.1山泉水:源水经处理后,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水源卫生防护: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对水源的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品质造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响。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度,度10按GB/T 5750.4规定的方法检验浑浊度,NTU1状态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盐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PH 值6.5-8.5GB 5009.237电导率(251),S/cm10SL 78余氯(游离氯)/(mg/L)0.05GB/T 5750.11四氯化碳/(mg/L)0.002GB/T 5750.8三氯甲烷/(mg/L)0.02GB/T 5750.8耗氧量(以 O2计)/(mg/L)2.0GB/T 5750.7溴酸盐/(mg/L)0.01GB/T 5750.1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GB/T 5750.4总放射性/(Bq/L)0.5GB/T 5750.13总放射性/(Bq/L)1GB/T 5750.13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L)0.01GB 5009.123.5微生物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PMH0001S20213应符合 GB 19298 的要求。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3.7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生产过程卫生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4.3抽样每批随机抽取 48 瓶、桶(2L 以上抽取 12 桶),平均分成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测,另外一份留样备用。4.4产品检验4.4.1产品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电导率、pH 值、微生物指标、净含量。4.4.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检验时。4.5判定规则4.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4.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PMH0001S202144.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标签5.1.1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5.1.2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桶或塑料瓶包装,包装容器或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应符合 GB 4806.7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无渗漏;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5.3运输和贮存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仓库内产品应堆码整齐。产品距地不得少于10cm,离墙不得少于20cm。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6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小于3升的包装不少于12个月,净含量大于或等于3升的包装不少于1个月或见包装标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