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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PG
0010
S-2019
小麦粉
2019
Q/Q/XPGXPG 益海嘉里(兴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PG0010S2019 代替 Q/XPG0010S2015 小麦粉 2019-3-1 发布 2019-3-1 实施 益 海 嘉 里(兴 平)食 品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布Q/XPG0010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依据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代替 Q/XPG 0010S-2015,与 Q/XPG 0010S-2015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检索更新;删除了标准中大豆蛋白粉、玉米淀粉及相关内容;修改了理化指标;根据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关于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铅(Pb)/(mg/kg)0.20”修改为“铅(Pb)/(mg/kg)0.19”;完善了组批的定义;修改了运输、贮存的要求;增加了保质期。本标准由益海嘉里(兴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相朝、赵安雪、王伟鹏、徐雪军、刘怡笑、张利平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Q/XPG 0010S-2015。Q/XPG0010S-2019 1 小麦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麦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为原料,经筛选、风选、去石、磁选、精选、润麦、研磨、筛分、添加或不添加维生素C、-淀粉酶、脂肪酶、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木聚糖酶、-淀粉酶、磷脂酶、葡糖氧化酶、偶氮甲酰胺,以及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小麦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1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偶氮甲酰胺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Q/XPG0010S-2019 2 GB/T 5506.1 小麦和小麦粉 面筋含量 第1部分 手洗法测定湿面筋 GB/T 5506.2 小麦和小麦粉 面筋含量 第2部分 仪器法测定湿面筋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油、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4905 粮食包装 小麦粉袋 GB 2555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GB 255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小麦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照加工精度把小麦粉分为:一等、二等、三等。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2 小麦:应符合GB 2715、GB 1351的规定;4.1.3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4.1.4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4.1.5 焦磷酸二氢二钠:应符合GB 25567的规定;4.1.6 磷酸二氢钙:应符合GB 25559的规定;4.1.7 偶氮甲酰胺:应符合GB 1886.108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色泽 乳白色或白色 气味、口味 具有小麦粉固有的气味和口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Q/XPG0010S-2019 3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标 一等 二等 三等 灰分(以干基计)/(%)0.68 0.85 1.10 水分/(%)14.5 粗细度/(%)全部通过 CB36 号筛,留存在 CB42 号筛的不超过 10.0%全部通过 CB30 号筛,留存在 CB36 号筛的不超过10.0%全部通过 CQ20 号筛,留存在 CB30 号筛的不超过 20.0%面筋质(以湿基计)/(%)26.5 26.0 22.0 粉色、麸星 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 含砂量/(%)0.02 磁性金属物/(g/kg)0.003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mg/100g)80.0 蛋白质(以干基计)/(%)12.2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kg)1000 赭曲霉毒素 A/(g/kg)5.0 玉米赤霉烯酮/(g/kg)60 铅(Pb)/(mg/kg)0.19 镉(Cd)/(mg/kg)0.1 总汞(Hg)/(mg/kg)0.0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苯并()芘/(g/kg)5.0 铬(Cr)/(mg/kg)1.0 4.4 净含量允差 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4.6 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3122及GB 14881的规定。Q/XPG0010S-2019 4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按 GB/T 5492 执行。5.2 理化指标 5.2.1 灰分:按 GB 5009.4 执行。5.2.2 水分:按 GB 5009.3 执行。5.2.3 粗细度:按 GB/T 5507 执行。5.2.4 面筋质:手洗法按 GB/T 5506.1 执行;仪器法按 GB/T 5506.2 执行。5.2.5 粉色、麸星:按照 GB 1355小麦粉中规定制发的实物标准样品。5.2.6 含砂量:按 GB/T 5508 执行。5.2.7 磁性金属物:按 GB/T 5509 执行。5.2.8 脂肪酸值:按 GB/T 5510 执行。5.2.9 蛋白质:按GB 5009.5执行。5.2.10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执行。5.2.11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按 GB 5009.111 执行。5.2.12 赭曲霉毒素 A:按 GB 5009.96 执行。5.2.13 玉米赤霉烯酮:按 GB 5009.209 执行。5.2.14 铅:按 GB 5009.12 执行。5.2.15 镉:按 GB 5009.15 执行。5.2.16 总汞:按 GB 5009.17 执行。5.2.17 总砷:按 GB 5009.11 执行。5.2.18 苯并()芘:按 GB 5009.27 执行。5.2.19 铬:按 GB 5009.123 执行。5.3 净含量 按JJF 1070.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按照GB/T 5490和GB 5491规定的方法抽样。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气味、口味、灰分、水分、粗细度、粉色、麸星、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Q/XPG0010S-2019 5 型式检验项目为4.2、4.3要求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主要原辅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结果中理化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7.1.1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外观:光洁无异物、商标整齐、喷码正确、文字清晰;7.2.2 密封性:密封性良好、无渗漏;7.2.3 包装容器应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GB 4806.1、GB/T 24905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其它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无污染、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合格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易腐蚀、有异味的物质混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见标签所示,具体时间由产品特性及包装形式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