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XNH 0002 S-2019 半固态调味料.pdf
下载文档

ID:2688817

大小:504.64KB

页数:6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XNH 0002 S-2019 半固态调味料 2019 固态 调味料
ICS 67,X66食留资QXNH汇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NH0002S-2019代替Q/XNH0002S-2017半固态调味料2019-02-25发布2019-03-07实施重庆香纳派食品有限公司发布001137069Q/XNH0002S-2019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XN阳0002S-2017半固态复合调味料。与Q/NH0002S-201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增加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重庆香纳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香纳汇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书涛本标准批准人:郑壮壮本标准代替了Q/XN0002S-2017。Q/XmNH0002S-201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无。本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备Q/XNH0002S-2019半固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调味料的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或食用菌及其制品或蔬菜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味精、酵母抽提物、香辛料(姜、蒜等)等,加或不加鲜(冻)畜、禽制品、鲜(冻)动物性水产品、食用动物油、芝麻酱、增稠剂、增味剂、防腐剂等,经预处理、调配、煮制或不煮制、灌装、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半固态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一安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制品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Q/XNH0002S-20193.4.2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致病菌限量采样方案“及限量项目检验方法nM沙门氏菌60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GB4789.10第二法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仅适用于即食类产品。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P1070的规定的方法测定。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每批产品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样,样品总量不少于1kg: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3、3.4、3.7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3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