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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TC
0004
S-2019
人参酒配制酒
2019
人参
配制
Q/THTC0004S-2019221206S-20192019051020220509*Q/THTC备案号:221206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05 月 09 日通化天池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THTC0004S-2019人参酒(配制酒)2019-04-16 发布2019-04-26 实施通化天池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THTC0004S-20191人参酒(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或蒸馏酒为酒基,辅以人参(人工种植 五年生以下),加入养殖梅花鹿的鹿鞭、枸杞、大枣、饮用水、蜂蜜、白砂糖、红糖其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浸泡、分离、调配、过滤、灌装等工艺加工成的人参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17204饮料酒分类GB/T 18672枸杞GB/T 20821液态法白酒GB/T 20822固液法白酒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T 26150免洗红枣GB/T 27588露酒GB/T 35885红糖NY 317鹿副产品DBS22/024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Q/THTC0004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白酒应符合 GB/T 20821、GB/T 20822 的规定。3.1.2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3 人参应符合 DBS22/024 的规定,人参添加量 0.3g/100mL。3.1.4 鹿鞭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3.1.5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6 大枣应符合 GB/T 26150 的规定。3.1.7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8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9 红糖应符合GB/T 35885的规定。3.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淡黄色、棕黄色至琥珀色GB/T 15038组织形态允许有微量沉淀和悬浮物滋味、气味气味协调柔和,口感醇和,舒适协调,酒体完整。杂质无外来可见杂质,允许有整颗、须状或片状人参、鞭片、枸杞注:贮存6个月以上产品允许有少量沉淀析出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vol 2019.0-62.0GB 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L7.0GB/T 15038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干浸出物,g/L0.3干浸出物a,g/L0.5人参总皂苷/(%)0.01NY 318附录B人参总皂苷c/(%)0.05NY 318附录B总酯b(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27588附录AQ/THTC0004S-20193表 2 续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甲醇,g/L0.6GB/T 5009.48氰化物(以HCN计),mg/L8.0注: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a干浸出物0.5g/L仅限于产品原料中加入鹿鞭;b总酯限于以蒸馏酒为酒基(酒精度25%vol)的产品;c人参总皂苷0.05限于酒精度38%vol的产品。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9GB 5009.12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895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6.1.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标准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1.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酒精度。6.2型式检验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组批与抽样6.3.1 组批以一次勾兑、调配质量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次。Q/THTC0004S-201946.3.2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6.3.2.1 在成品库内以随机取样,抽样单位以瓶计。6.3.2.2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8瓶(总数不少于3000mL),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6.4判定规则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合格(铅、甲醇除外),则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为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人参酒(配制酒)配料表:白酒或蒸馏酒、人参(人工种植 五年生以下),加入养殖梅花鹿的鹿鞭、枸杞、大枣、饮用水、蜂蜜、白砂糖、红糖其中的一种或多种。净含量/规格:250 ml/瓶、500 ml/瓶或按生产实际标注。被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常温密封、阴凉干燥处产品标准代号:Q/THTC0004S警示语标识: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每 100ml 产品中添加 0.3g 人参,人参食用量3g/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 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8包装8.1 内包装应符合GB/T 24694的规定。8.2 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3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8.4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运输、贮存9.1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倾卸。9.2贮存成品应常温贮存在通风、常温、干燥、阴凉、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一起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