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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HY 0002 S-2019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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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HY 0002 S-2019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019 动物性 水产 制品
Q/THHY 宁德 市天 汇海 洋食 品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THHY 0002S2019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019-01-25 发布 2019-02-25 实施 宁德市天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THHY 0002S2019 I 前 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主要指标参考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规定。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宁德市天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德市天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逊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HY 0002S2019 1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水产干制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山梨酸钾,经原料验收、前处理、蒸煮或不蒸煮、干燥、包装制成的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或以大包装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分装成小包装的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HY 0002S2019 2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2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 3.3 大包装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应符合GB 10136的规定 3.4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3.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6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7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品种固有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组织形态 组织干燥,肉质较结实,呈本品种固有的形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 3.8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干海参除外)干海参 25 1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HY 0002S2019 3 表 2(续)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以Cl-计)(g/100g)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干海参除外)干海参 16 4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6 完整率/(g/100g)虾米、干贝 80 蛋白质c/(g/100g)40 水溶性总糖c/(g/100g)3 复水后干重率c/%40 含砂量c/(g/100g)3 铅a(以 Pb 计)/(mg/)动物性水产干制品(鱼类、甲壳类、双壳类除外)鱼类、甲壳类干制品 双壳类干制品 1.0(除去内脏)0.5 1.5 镉a(以Cd计)/(mg/kg)鱼类干制品 甲壳类干制品 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干制品 0.1 0.5 2.0(除去内脏)甲基汞a(以Hg计)/(mg/kg)动物性水产干制品(肉食性鱼类除外)肉食性鱼类干制品 0.5 1.0 无机砷a(以As计)/(mg/kg)动物性水产干制品(鱼类除外)鱼类干制品 0.5 0.1 铬a(以Cr计)/(mg/kg)2.0 N-二甲基亚硝胺/(g/kg)4.0 多氯联苯a/(mg/kg)0.5 山梨酸钾b(以山梨酸计)/(g/kg)1.0 a以鲜重计,干制水产品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水产品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折算,其脱水率按 70计,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b仅限添加山梨酸钾的产品 c仅限干海参 3.9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9.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9.2 兽药残留限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10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HY 0002S2019 4 3.11 食品添加剂 3.11.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11.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2094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的规定方法测定。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山梨酸钾:按GB 5009.28的规定方法测定。5.2.12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按SC/T 3016规定的方法执行。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完整率(虾米、干贝)。6.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HY 0002S2019 5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 9683 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或其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防雨,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它损害,装卸时应防止机械损伤。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8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时,自生产之日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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