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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NH 0001 S-2021 黄精虫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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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NH 0001 S-2021 黄精虫草固体饮料 2021 黄精 虫草 固体 饮料
淮安市喜慕年华中医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MNH 0001S-2021 黄精虫草固体饮料 2021-06-09 发布 2021-07-21 实施 淮安市喜慕年华中医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 布 Q/XMNH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6 3 1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7-0 8Q/XMNH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标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本标准遵从 GB/T 29602固体饮料进行制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9 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固体饮料”铅(以 Pb 计)1.0 mg/kg 的规定。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淮安市喜慕年华中医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秀荣。本标准于 2021 年 06 月首次发布。J S Q BQ/XMNH 0001S2021 1 黄精虫草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精虫草固体饮料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黄精、蛹虫草、枸杞子、沙棘、桑椹、麦芽糊精、木糖醇、柠檬酸、牡蛎肽、柠檬酸钙为原料,经粉碎、过筛、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包装制成的黄精虫草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90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柠檬酸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J S Q BQ/XMNH 0001S2021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黄精、枸杞子、沙棘、桑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及 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2 蛹虫草应符合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3 号)及 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3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4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5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6 牡蛎肽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3.1.7 柠檬酸钙应符合 GB 1903.14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7.0 GB 5009.3 蛋白质含量(质量分数)/(%)0.7 GB 5009.5 铅(以Pb计)/(mg/kg)0.9 GB 5009.12 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3的规定。J S Q BQ/XMNH 0001S2021 3 表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 致病菌限量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致病菌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 真菌霉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8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9 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 3.9.1 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9.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10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11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J S Q BQ/XMNH 0001S2021 4 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为本标准第 3 章规定中除 3.1、3.11 外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低于 6 个最小销售包装,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低于 12 个最小销售包装,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注明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量。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J S Q BQ/XMNH 0001S2021 5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Q/XMNH 0001S2021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牡蛎肽的质量要求 A.1 范围 以牡蛎肉粉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蛋白酶,经调浆、酶解、分离、过滤、干燥等工艺生产而成的牡蛎肽。A.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 A.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形态 呈粉末状,无结块现象 色泽 淡黄色或黄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其他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物质 A.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A.2的规定。表 A.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70.0 肽含量(以干基计)/(g/100g)60.0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000的蛋白质水解物所占比例/(g/100g)80.0 水分/(g/100g)7.0 灰分/(g/100g)8.0 无机砷(以As计)/(mg/kg)0.5 甲基汞(以Hg计)/(mg/kg)1.0 铅(以Pb计)/(mg/kg)0.5 镉(以Cd计)/(mg/kg)0.5 铬(以Cr计)/(mg/kg)2.0 N-二甲基亚硝胺/(g/kg)4.0 多氯联苯/(mg/kg)0.5 A.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A.3的规定。J S Q BQ/XMNH 0001S2021 7 表 A.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n=5,c=2,m=103,M=104 大肠菌群/(MPN/g)0.90 霉菌/(CFU/g)25 酵母菌/(CFU/g)25 沙门氏菌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副溶血性弧菌/(MPN/g)n=5,c=1,m=100,M=1000 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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