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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HK 0003 S-2021 畜禽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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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HK 0003 S-2021 畜禽罐头 2021 畜禽 罐头
Q/XMHK 厦 门 汇 鲲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MHK 0003S2021 畜禽罐头 2021-01-01 发布 2021-03-01 实施 厦门汇鲲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XMHK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感官要求、固形物指标根据产品的特色而制定;污染物指标根据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而制定,且铅指标严于该标准。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微生物指标引用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法直接引用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厦门汇鲲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汇鲲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开发。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HK 0003S2021 1 畜禽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或畜禽副产品)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水、复合调味料、豆瓣酱、酱油、生姜、芝麻油、高粱酒、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香辛料为辅料,经预处理、经清洗、修整、配料、煮制酱卤(或不煮制酱卤)、冷却(或不冷却)、包装、高温杀菌、冷却、装箱入库等工序而制成的畜禽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HK 0003S2021 2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 GB/T 20560 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BB/T 0034 铝防盗瓶盖 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鲜、冻畜禽肉(或畜禽副产品)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 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复合调味料 应符合 GB 31644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标准的规定。3.1.4 豆瓣酱 应符合 GB/T 20560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标准的规定。3.1.5 酱油 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6 生姜 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3.1.7 芝麻油 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3.1.8 高粱酒 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9 食用盐 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10 味精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HK 0003S2021 3 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11 白砂糖 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12 香辛料 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容 器 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 色 泽 呈该品固有的色泽,允许有辅料所带入的斑点 组织形态 含有固形物,呈产品原辅料构成所应有的形态,允许少量可摇匀的沉淀物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滋味正常,无异味,口感良好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g/100 g)1.0 铅(以Pb计)/(mg/kg)0.5 镉(以Cd)/(mg/kg)0.1 总砷(以As计)/(mg/kg)0.5 锡(以Sn计)a/(mg/kg)250 铬(Cr)/(mg/kg)1.0 a 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HK 0003S2021 4 应符合GB 8950、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 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鉴别气味,检查其有无异物,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固形物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中试验用圆筛为不锈钢丝织成,其金属丝直径为 0.250 mm,网孔基本尺寸为 1.0 mm 的工业用金属丝平纹编织方孔筛。4.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 4.3.1 商业无菌 按 GB 4789.26 的规定执行。4.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产品以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和同包装规格为一批。5.2 抽样方法和数量 5.2.1 在成品库内,抽取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5.2.2 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包装,抽样以“批”为单位。每种产品随机抽取 18 个包装。其中取不少于 3 个包装瓶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4 瓶用于理化指标检验,其余留样备查。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HK 0003S2021 5 5.2.3 检验净含量所需的产品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商业无菌。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时后,原料产地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5.4.3 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6.1 标识 6.1.1 标签应清晰、牢固,其内容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6.1.2 运输包装外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产品的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瓶或铝质易拉罐(杯)或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内包材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并符合相应食品接触材料卫生要求,应有利于保护产品质量,封口严密,不漏气。其中,玻璃瓶应符合 QB/T 4594 及 GB 4806.5 的有关要求,瓶盖应符合 BB/T 0034 及 GB 4806.9 的有关要求;包装用铝罐(杯)应符合 GB/T 17590、GB 4806.9 的有关要求;包装用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应符合 GB/T 14251 及 GB 4806.9 的有关要求。6.2.2 产品外包装为纸盒、纸箱,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相应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严禁与不清洁、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防碰、防晒、防雨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HK 0003S2021 6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清洁、无异味的仓库内。纸箱码垛应离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一起贮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2 个月。7 召回 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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