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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DY 0005 S-2020 食品加工用预拌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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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DY 0005 S-2020 食品加工用预拌粉 2020 食品 工用 预拌粉
泰 州 市 鼎 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ZDY 0005S-2020 食品加工用预拌粉 2020-11-23 发布 2020-12-30 实施 泰州市鼎益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TZD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8 2 3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9Q/TZDY 0005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的铅(以 Pb 计)限量设定为0.4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淀粉制品的铅(以 Pb 计)0.5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泰州市鼎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福宽。本标准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发布。J S Q BQ/TZDY 0005S2020 1 食品加工用预拌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小麦粉、氧化淀粉、醋酸酯淀粉、磷酸酯双淀粉、谷物(粉/颗粒),选择性添加食用盐、食糖、味精、蔬菜粉(根菜类、叶菜类、茄果类)、香辛料、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柠檬黄、日落黄、黄原胶、魔芋粉、卡拉胶,经预处理、配料、混合、包装而成的食品加工用预拌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醋酸酯淀粉 GB 29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酯双淀粉 GB 29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淀粉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NY/T 494 魔芋粉 NY/T 959 脱水蔬菜 根菜类 NY/T 960 脱水蔬菜 叶菜类 NY/T 1393 脱水蔬菜 茄果类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S Q BQ/TZDY 0005S2020 2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2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及 GB 2715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5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6 谷物(粉/颗粒):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7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8 蔬菜粉(根菜类):应符合 NY/T 959 的规定。3.1.9 蔬菜粉(叶菜类):应符合 NY/T 960 的规定。3.1.10 蔬菜粉(茄果类):应符合 NY/T 1393 的规定。3.1.11 氧化淀粉:应符合 GB 29927 的规定。3.1.12 醋酸酯淀粉:应符合 GB 29925 的规定。3.1.13 磷酸酯双淀粉:应符合 GB 29926 的规定。3.1.14 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3.1.15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16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17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结块。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8.0 铅(以 Pb 计),mg/kg 0.4 食品添加剂 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其他污染物限量 J S Q BQ/TZDY 0005S2020 3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随机抽取样品 10g,平铺于清洁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闻其味道,并取少许放于口中,仔细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及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4.1 的全部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袋(瓶),不小于 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J S Q BQ/TZDY 0005S2020 4 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袋(瓶),不少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6.2.1 产品包装可分为瓶装、袋装等,各种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6.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混存。7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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