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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XD
0006
S-2021
果冻预拌粉
2021
果冻
预拌粉
Q/TYXDQ/TYXD 0006S2021果冻预拌粉2021-07-01 发布2021-08-01 实施福建天源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福建天源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YXD 0006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中感官要求和水分指标根据本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理化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进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福建天源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天源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海腾。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YXD 0006S20211果冻预拌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冻预拌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乳粉、植脂末、仙草干粉、魔芋粉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为主要原料,添加瓜尔胶、黄原胶、卡拉胶、槐豆胶(刺槐豆胶)、结冷胶、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钠、氯化钾、琼脂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原料验收、配料、混合、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果冻预拌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55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结冷胶GB 255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YXD 0006S20212GB 299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槐豆胶(刺槐豆胶)QB/T 4791 植脂末NY/T 494 魔芋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2瓜尔胶:应符合 GB 28403 的规定3.1.3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4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1.5槐豆胶(刺槐豆胶):应符合 GB 29945 的规定。3.1.6结冷胶:应符合 GB 25535 的规定。3.1.7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3.1.8琼脂:应符合 GB 1886.239 的规定。3.1.9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10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规定。3.1.11仙草干粉:应无异味、无污染,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12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13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1.14氯化钾:应符合 GB 25585 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呈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呈均匀粉末状或颗粒、小块、小片状混合体杂质无外来肉眼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YXD 0006S20213水分,g/100 g15铅(以 Pb 计),mg/kg0.5总砷(以 As 计),mg/kg0.5铬(以 Cr 计)a,mg/kg2.0亚硝酸盐(以 NaNO2计)a,mg/kg2.0a仅限于有添加乳粉的产品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将被测样品倒出于无色透明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2.3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4.2.4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4.2.5亚硝酸盐: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YXD 0006S20214在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 6 个独立包装,先检测净含量,再将样品分为两份(或在无菌条件下从中抽取不少于 300 克的样品混匀分为两份)装入洁净、干燥的包装袋中,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必检,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检验结果如仍有不符合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6.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要求。6.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的要求。包装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6.2.2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封口牢固、平整。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重压。6.4贮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YXD 0006S20215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或水分较高的物品混贮。7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