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TDJH 0004 S-2019 苏打水饮料.pdf
下载文档

ID:2688613

大小:291.15KB

页数:6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TDJH 0004 S-2019 苏打水饮料 2019 苏打水 饮料
锌、铜、铁总和Q/TDJH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DJH0004S-2019苏打水饮料2019-05-18 发布2019-05-30天天地地精精华华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920190060S备案日期:2019-06-17(有效期3年)Q/TDJH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主要技术指标依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标准和产品自身特性而确定。本标准是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季孝真、邵良华。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TDJH0004S-20191苏打水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苏打水饮料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环已基氨基磺酸钠、安赛蜜、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食用香精等)等一种或多种辅料,经调配、灌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苏打水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对羟基苯甲酸乙酯GB 306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 6920水质PH的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 l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TDJH0004S-2019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的决定3 要求3.1 原辅材料3.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 的规定。3.1.3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3.1.4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3.1.5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6其他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产品特有的色泽组织形态呈均匀一致的溶液,允许少量沉淀滋、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PH值7.0-8.7铅(以Pb计)/(mg/L)0.25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3.4.1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29921 的规定3.4.2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霉菌,CFU/mL20GB 4789.15酵母,CFU/mL2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TDJH0004S-201933.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添加剂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相应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和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5.1.1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取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倒入洁净的样品杯(或100mL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5.1.2气味和滋味被测样品容器开启后,倒入洁净的样品杯中,立即用嗅觉仔细鉴别被测样品气味,用味觉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味。品尝第二样品前,须用清水嗽口。5.2 理化检验5.2.1PH按GB/T 6920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 GB/T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其他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3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致病菌限量按 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TDJH0004S-201946.1 出厂检验6.1.1产品出厂前,需经工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6.2 型式检验6.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6.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 组批同一投料、同一生产线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4 抽样方法和数量由检验人员自同一组批产品中,按最小销售包装的万分之一随机抽样,不足一万的以一万计,一次抽样量不得少于 500g,样品分三份,一份作为感官要求、理化检验和净含量检验,一份作为微生物检验,一份留样备足。6.5 判定规则6.5.1检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2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则判为合格品,如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品。6.5.3微生物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标签7.2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检总局第 102 号令、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 包装7.3.1外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T 6543 及相应的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7.3.2外包装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4 运输成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装运时要轻拿、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7.5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防尘、防虫、防属设施的仓库中,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同处贮存。7.6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