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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NY
0001
S-2020
鲜鸡蛋可生食
2020
鸡蛋
可生食
南 通 天 成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CNY 0001S-2020 鲜鸡蛋(可生食)2020-11-12 发布 2020-12-05 实施 南通天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TCN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441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0 4Q/TCNY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和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本标准制定铅(以 Pb 计)0.1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蛋及蛋制品(皮蛋、皮蛋肠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0.2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南通天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敏、郭艳波、夏圣奎、谢志华。本标准于 2020 年 11 月首次发布。J S Q BQ/TCNY 0001S-2020 1 鲜鸡蛋(可生食)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鸡蛋(可生食)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鸡蛋经收集、次蛋分拣、清洗消毒、热风吹干、紫外线消毒、喷油(白油)、光检、裂纹蛋检测、称重分级或不分级、喷码(油墨)、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生食的鲜鸡蛋(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白油(又名液体石蜡)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T 4789.1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蛋与蛋制品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17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鲜鸡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J S Q BQ/TCNY 0001S-2020 2 3.1.2 白油:应符合 GB 1886.215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油墨:应符合 FDA 21CFR 175.300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 泽 呈鲜鸡蛋的正常色泽,灯光透视时,整个蛋呈橘黄色至橙红色,蛋白澄清透明,无其他异常颜色 取带壳鲜蛋在灯光下透视观察,去壳后置于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正常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状 态 蛋壳清洁完整、无裂纹、无霉斑、灯光透视时蛋内无黑点及异物;去壳后蛋黄凸起完整并带有韧性,蛋白稀稠分明,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镉(以Cd计)/(mg/kg)0.05 GB 5009.15 铅(以Pb计)/(mg/kg)0.1 GB 5009.12 总汞(以Hg计)/(mg/kg)0.05 GB 5009.17 铬(以Cr计)/(mg/kg)1.0 GB 5009.123 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和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0 1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T 4789.19 执行。3.5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3.6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3.7 农药残留限量 J S Q BQ/TCNY 0001S-2020 3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8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1710、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组批与抽样 4.2.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相同品种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4.2.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0 个(总量不少于 250g,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量另计)。4.2.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0 个(总量不少于 500g,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量另计)。4.3 出厂检验 4.3.1 产品出厂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4.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要求中除 3.1、3.9 以外的全部项目。4.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所有指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合格。指标如有不合格(微生物指标除外),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定为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并不得复检。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5.2 包装 J S Q BQ/TCNY 0001S-2020 4 产品内包装材料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其它包装材料应坚实耐用、防颠簸,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规定。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要求,常温运输,如需冷藏运输,则冷链车温度 07,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颠簸,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装、混装,运输时应防潮、防晒、防雨和防挤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洁净的成品仓库内,按照产品要求对应的储存条件选择合适的储存温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可生食蛋尝鲜期为 15 天;在常温(25)存放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30 天;在冷藏(04)存放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45 天。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