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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TY 0001 S-2020 冷冻预制调理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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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TY 0001 S-2020 冷冻预制调理肉 2020 冷冻 预制 调理
泰 兴 市 天 一 猪 副 产 品 经 营 部 企 业 标 准 Q/TXTY 0001S-2020 冷冻预制调理肉 2020-12-02 发布 2020-12-30 实施 泰兴市天一猪副产品经营部发 布 Q/TXT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8 0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9 Q/TXTY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的限值为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制品”铅(以 Pb 计)0.5mg/kg 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泰兴市天一猪副产品经营部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勇军。本标准于 2020 年 12 月首次发布。J S Q B Q/TXTY 0001S2020 1 冷冻预制调理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冻预制调理肉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猪头为原料,经解冻清洗、分割,适量添加黄酒、食用盐,经腌制、焯水或不焯水、冷却或不冷却、去骨或不去骨、包装、冷冻制成的冷冻预制调理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按原料部位不同可分为:预制调理猪耳朵、预制调理猪眼睛、预制调理猪脑、预制调理猪头肉、预制调理口条。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鲜、冻猪头: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J S Q B Q/TXTY 0001S2020 2 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和 GB 2721 的要求。4.1.3 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 和 GB 2758 的要求。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 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 光下观察色泽、状态,闻其气味。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形态。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异嗅。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1.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GB 5009.2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农药残留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兽药残留量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4.4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要求,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4.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J S Q B Q/TXTY 0001S2020 3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过氧化值、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或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除 4.1 以外的所有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批次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4.2 抽样 出厂检验的样品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k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2kg,净含量检验样品另计)。5.5 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如复检结果仍有1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保质期、规格、数量、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或塑料包装。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厢内温度应保持-15以下,不得与有害、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体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冷库内,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温度波动应控制在 2以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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