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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TX 0001 S-2019 豆粉、谷物粉及豆谷混合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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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TX 0001 S-2019 豆粉、谷物粉及豆谷混合粉 2019 豆粉 谷物 混合
2019-04-14 发布 2019-04-14 实施 Q/TTX 唐山拓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TX 0001S-2019 豆粉、谷物粉及豆谷混合粉 唐山拓翔农业开发唐山拓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06.04 备 案 号:13139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2日 有效日期:2024年06月11日 Q/TTX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GB/T 35028荞麦粉,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唐山拓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拓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晓敏、么宝国。本标准于2019年4月14日由唐山拓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么宝国么宝国批准发布,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4月14日首次发布。Q/TTX 0001S-2019 1 豆粉、谷物粉及豆谷混合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粉、谷物粉及豆谷混合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捡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豆类(黄豆、黑豆、绿豆、红小豆、豌豆、赤小豆、黑小豆、鹰嘴豆、羊角豆、腰豆、花豆、刀豆、扁豆、芸豆、豇豆、青豆经清理、筛选)、谷物(高粱米、荞麦、黑米、糯米、糙米、大米、小米、黄米、玉米经清理、筛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磨粉、调配或不调配、包装而成的豆粉、谷物粉及豆谷混合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1353 玉米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油、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Q/TTX 0001S-2019 2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T 10458 荞麦 GB/T 10460 豌豆 GB/T 10462 绿豆 GB/T 11766 小米 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6 高粱 单宁含量的测定 GB/T 18810 糙米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S/T 3103 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榄豆)、扁豆 NY/T 599 红小豆 NY/T 832 黑米 NY/T 1295 荞麦及其制品中总黄酮含量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产品分类 豆粉、谷物粉和豆谷混合粉根据物料配料的不同,分为豆粉、谷物粉和豆谷混合粉三类。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大米、糯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4.1.2 糙米应符合 GB/T 18810 的规定。4.1.3 小米应符合 GB/T 11766 的规定。4.1.4 黑米应符合 NY/T 832 的规定。4.1.5 高粱应符合 GB/T 8231 的规定。4.1.6 玉米应符合 GB 1353 的规定。4.1.7 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的规定。Q/TTX 0001S-2019 3 4.1.8 大豆(黄豆、黑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9 芸豆、扁豆、豇豆应符合 LS/T 3103 的规定。4.1.10 豌豆应符合 GB/T 10460 的规定。4.1.11 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的规定。4.1.12 红小豆应符合 NY/T 599 的规定。4.1.13 赤小豆、黑小豆、鹰嘴豆、羊角豆、腰豆、花豆、刀豆、青豆、黄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14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气味、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其它异味 GB/T 5492 组织状态 疏松的粉状,无结块,无霉变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组织状态和有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指 标 项 目 豆粉 谷物粉 豆谷混合粉 检验方法 水分/%14.5 GB 5009.3 灰分(以干基计)/(g/100g)3.0 GB 5009.4 粗细度 全部通过 CQ10 号筛 GB/T 5507 含砂量/(%)0.02 GB/T 5508 磁性金属物/(g/kg)0.003 GB/T 5509 脂肪酸值(以干基 KOH 计)/(mg/100g)80 GB/T 5510 总黄酮含量a/(g/100g)-0.2-NY/T 1295 铅(以 Pb 计)/(mg/kg)0.16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0.1 GB 5009.15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铬(以 Cr 计)/(mg/kg)1.0 GB 5009.123 总汞b(以 Hg 计)/(mg/kg)-0.02 GB 5009.17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GB 5009.22 赭曲霉毒素 A/(g/kg)5.0 GB 5009.96 Q/TTX 0001S-2019 4 表 2 理化指标(续)指 标 项 目 豆粉 谷物粉 豆谷混合粉 检验方法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b/(g/kg)-1000 GB 5009.111 玉米赤霉烯酮b/(g/kg)-60 GB 5009.209 苯并(a)芘b/(g/kg)5.0 GB 5009.27 单宁c(以干基计)/(%)-0.3 GB/T 15686 六六六/(mg/kg)0.05 滴滴涕/(mg/kg)0.05 GB/T 5009.19 注: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a仅对荞麦粉有要求,其他谷物粉不做此要求;b仅适用于添加玉米的产品;c仅对高粱粉有要求 4.4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3122、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按GB/T 5491的规定执行,抽样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检。6.3 出厂检验 6.3.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灰分、粗细度;同时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或客户等要求制定其他指标用于内部控制。6.3.2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标本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6.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2 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Q/TTX 0001S-2019 5 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净、无污染,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无裸露。7.3 贮存 7.3.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7.3.2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有防雨、防潮、防虫、防鼠设施的库房内,包装件码放应距墙、地 20cm 以上,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7.4 运输 7.4.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并有防尘、防雨雪、防潮、防晒设施。7.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7.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见包装标识所示,具体时间由产品特性和包装材质来确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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