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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Y 0002 S-2021 鲜炖海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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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Y 0002 S-2021 鲜炖海参 2021 海参
Q/SZY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ZY 0002S2021 鲜炖海参 2021-08-20 发布 2021-09-20 实施 广东参之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1110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2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ZY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由广东参之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广东参之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委托加工单位:大连长生湾食品有限公司长兴岛分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广福村)共同使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宇。本标准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首次发布。Q/SZY 0002S-2021 1 鲜炖海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炖海参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为原料,放在选择性添加水、食用盐、香辛料、猪骨、鸡脚、鱼胶、鲜蛋、蛋制品、食用植物油为原料熬煮的汤汁中,经预处理、发制、炖煮、调味或不调味、分装、密封、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鲜炖海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Q/SZY 0002S-2021 2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876 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35 爪式旋开盖 GB 316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BB/T 0034 铝防盗瓶盖 SC/T 3215 盐渍海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海参:应符合 SC/T 3215、GB 2733、31602 的规定。3.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GB 2721 的规定。3.1.4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5 猪骨、鸡脚: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6 鱼胶: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7 鲜蛋、蛋制品: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8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9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其中动物性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黑褐色或黑灰色或灰色或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鲜炖海参应有的滋味及气味 性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无变质现象、无发霉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Q/SZY 0002S-2021 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固形物,%20 食用盐(以 NaCl 计),g/100g 10 蛋白质,g/100g 0.520 铅(以 Pb 计),mg/kg 0.9 甲基汞a(以 Hg 计),mg/kg 0.5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5 锡(以 Sn 计)b,mg/kg 150 铬(以 Cr 计),mg/kg 2.0 镉(以 Cd 计),mg/kg 2.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多氯联苯c,mg/kg 0.5 a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b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c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致病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6.1 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2 兽药残留应符合 GB 31650 和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SZY 0002S-2021 4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或玻璃器皿中,在自然光照下,观察其色泽、性状,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总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食用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进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材料入库验收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随机抽样,取样量需满足检验需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4 出厂检验 6.4.1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的规定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Q/SZY 0002S-2021 5 6.4.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用盐为每批必检项目。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b)主要设备更换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d)新产品定型试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如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若有其他指标不合格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 产品包装标签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B 7718、GB 28050 规定执行。应有明确标识,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7.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采用玻璃瓶、铝碗、塑料碗、金属罐,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瓶盖应符合BB/T 0034、GB/T 29335、GB/T 17876的要求;铝碗应符合GB 4806.9的要求;塑料碗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金属罐应符合GB/T 14251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外包装采用符合GB/T 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于-18以下冷库或冷藏柜里,堆放要离墙离地 20cm 以上,防晒、防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7.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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