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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TSP 0003 S-2019 调味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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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TSP 0003 S-2019 调味汁 2019
Q/TTSP 福 清 天 天 顺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TSP 0003S2019 调味汁 2019-03-23 发布 2019-04-26 实施 福清天天顺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TTSP 000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氯化钠、谷氨酸钠、总酸)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制定,其中铅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他指标依据 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3 月 23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清天天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清天天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小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TSP 0003S2019 1 调味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以第 3 章产品分类中使用的原料与生产工艺制成的调味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3.1 酸味调味汁:以酿造食醋为原料,添加水、食用盐、冰醋酸、5,呈味核苷酸二钠,经原料处理、调配、高温杀菌、包装工序制成的酸味调味汁。3.2 咸味调味汁:以酿造酱油为原料,添加水、食用盐、味精、冰醋酸、5,呈味核苷酸二钠,经原料处理、调配、高温杀菌、包装工序制成的咸味调味汁。4 技术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4.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色泽,色泽均匀鲜艳,有光泽 组织形态 均匀液体,无分层,无霉变 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TSP 0003S2019 2 项 目 指 标 咸味调味汁 酸味调味汁 氯化钠(NaCl),g/100ml 8 0.3 谷氨酸钠,g/100g 0.8-总酸(以乳酸计),g/100ml 2.5 2.5 4.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mg/kg 1.0 4.4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置于洁净的白色器皿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氯化钠:按 GB 5009.39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谷氨酸钠:按 GB 5009.4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总酸:按 GB 5009.39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TSP 0003S2019 3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总重不低于 50kg,抽取样品不少于个 10 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7.4 产品检验 7.4.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氯化钠、谷氨酸钠、总酸。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阿斯巴甜应标注于标签上。8.2 包装 8.2.1 内包装材料为 PET 瓶、玻璃瓶,应分别符合 GB 13133、GB 19778 的要求。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TSP 0003S2019 4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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