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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RTN 0008 S-2021 龙眼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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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RTN 0008 S-2021 龙眼肉 2021 龙眼
Q/TRTN备案号:QB64/0118S-2021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宁夏)有限公司Q/TRTN 0008S2021龙眼肉2021-03-25发布2021-03-25实施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宁夏)有限公司发布Q/TRTN 0008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编写。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宁夏)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宁夏)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璐。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TRTN 0008S20213龙眼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眼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龙眼肉为原料,经过捡剔、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代用茶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第一法)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200.1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761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产品分为龙眼肉、有机龙眼肉。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所使用的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机山楂除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GB/T 19630.2有机产品第2部分:加工的要求。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将试样倒入洁净的样品Q/TRTN 0008S20214盘中,将其置于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另取6-10克样品置于杯中,用200ml沸水进行冲泡,3-5min后,鼻嗅产品的香气,口尝产品滋味。气味、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与气味,沸水冲泡后无异味组 织 状 态具有该原料应有的自然形态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5.0GB 5009.3灰分/%8.0GB 5009.44.4 污染物限量指标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GB 5009.268(第一法)注:有机龙眼肉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机认证机构现场抽样检测的相关的要求。4.5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农药残留限度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敌敌畏(mg/kg)0.1NY/T 761/GB 23200.113乐果(mg/kg)0.2NY/T 761/GB 23200.113注:有机龙眼肉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机认证机构现场抽样检测的相关的要求。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7 检验规则7.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7.2.2型式检验半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下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Q/TRTN 0008S20215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 的规定。8.2 包装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3运输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包装为限。切勿碰撞、防跌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8.5保质期本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的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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