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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GTY 0019 S-2018 风味红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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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GTY 0019 S-2018 风味红糖 2018 风味 红糖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TGTYQ/TGTY 0019 S-2018代替Q/TGTY 0019 S-2017风味红糖2018-10-25 发布2018-11-24 实施太太古古糖糖业业(中中国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13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02日Q/TGTY 0019 S-2018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由太古糖业(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太古糖业(中国)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少鹏、何镜琼。本标准适用于太古糖业(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受委托加工企业,包括:(1)太古糖业(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明华一街穗兴工业大厦6号4楼(2)太古糖业(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解放岛东环路579号B楼一楼A区、二楼A区、B区门面房BP1厂房(3)成都太古糖业有限公司地址: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涪陵路269号(4)广东南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中堂镇槎滘东糖集团内(5)柳州市柳冰食品厂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6)云南原品阁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跑马山14号本标准替代Q/TGTY 0019 S-2017。本标准与Q/TGTY 0019 S-201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二氧化硫指标、块状产品的保质期;增加了辅料的品种。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TGTY 0019 S-2017 风味红糖。Q/TGTY 0019 S-20181风味红糖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红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红糖为主要原料,加入一种辅料或几种辅料(辅料包括姜(或姜汁)、阿胶、大枣、白胡椒、山楂、乌梅、重瓣红玫瑰、柠檬、桂花、乳粉、茶粉、陈皮(橘皮)、桂圆、薏苡仁、人参(人工种植)、枸杞、芝麻、黑豆、红豆、桑叶或桑叶提取物),以合理配比,经混合、分装等工序而制成的红糖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0白胡椒GB/T 11761芝麻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袋、膜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885红糖QB/T 2343.2 赤砂糖试验方法Q/TGTY 0019 S-20182QB/T 4561红糖NY/T 2672茶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版 一部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风味红糖:以红糖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一种辅料或几种辅料(辅料包括姜(或姜汁)、阿胶、大枣、白胡椒、山楂、乌梅、重瓣红玫瑰、柠檬、桂花、乳粉、茶粉、陈皮(橘皮)、桂圆、薏苡仁、人参(人工种植)、枸杞、芝麻、黑豆、红豆、桑叶或桑叶提取物),以合理配比,经加水、熬煮、成型、干燥等工序而制成的红糖产品。其产品命名:主要辅料名称+红糖,例如:姜汁红糖。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红糖原料应符合GB/T 35885、GB 13104的各项相关规定。4.1.2阿胶、山楂、桂圆、薏苡仁、桑叶原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相关规定。4.1.3姜粉原料应符合NY/T 1193的各项相关规定。4.1.4姜汁原料应符合GB/T 31121、GB 7101的各项相关规定。4.1.5柠檬、重瓣红玫瑰、桂花、陈皮(橘皮)、应干燥、无霉变、无杂质。4.1.6大枣原料应符合GB/T 5835的各项相关规定。4.1.7白胡椒原料应符合GB/T 7900的各项相关规定。4.1.8乌梅原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乌梅的各项相关规定。4.1.9乳粉原料应符合GB 19644的各项相关规定。4.1.10茶粉原料应符合NY/T 2672的各项相关规定。4.1.11人参(人工种植)原料应符合卫生部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的各项相关规定。4.1.12枸杞原料应符合GB/T 18672的各项相关规定。4.1.13芝麻原料应符合GB/T 11761、GB 19300的各项相关规定。4.1.14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各项相关规定。4.1.15黑豆、红豆应符合GB 2715的各项相关规定。4.1.16桑叶提取物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17以上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GB 2763.1的相关规定。4.1.18不得添加和使用非食品级原料。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砂状粉状块状Q/TGTY 0019 S-20183色泽色泽自然,总体金黄色至红褐色,局部呈现所使用辅料应有的颜色气味及滋味应味甜,具有红糖的芳香,无异味状态呈砂状:颗粒均匀,松散,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呈粉状:疏松,允许有小量糖粒,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呈块状或片状:厚薄适中,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80干燥失重/(%)10.0展青霉素a/(g/kg)50总砷(以As计)/(mg/kg)0.4铅(以Pb计)/(mg/kg)0.5a仅限于以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4.4 其它生物指标螨(在250克糖中)不得检出。4.5 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4.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定型预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检验按 GB 1310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理化指标检验6.2.1总糖分的测定:总糖分等于蔗糖分与还原糖分之和,蔗糖分与还原糖分分别按GB/T35885规定的方法进行。6.2.2干燥失重的测定:按GB 5009.3 中第二法(减压干燥法)规定的方法进行。6.2.3总砷的测定:按GB 5009.11 规定进行。6.2.4铅的测定:按GB 5009.12 规定进行。6.2.5展青霉素的测定:按GB 5009.185 规定进行。6.3生物指标螨:按GB 13104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的检验6.3.1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Q/TGTY 0019 S-201847.检验规则7.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7.2.1 每一批产品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中的总糖分、干燥失重、净含量、螨,需逐批检验。7.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4章中要求的全部项目及标签。在下列情况下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g)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4 组批以同一批投料的同一品种、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 抽样方法从每一批产品中按1/1000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抽样数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不含净含量抽样)。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7.6 判定规则7.6.1 检验项目均符合第4章的规定,判定为合格。7.6.2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该批货产品中再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7.6.3 其它生物指标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不得复检。7.6.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及判定。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签、标志8.1.1销售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添加人参(人工种植)产品标签还应符合相关公告要求,明确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8.1.2大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地址、重量、生产日期,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 规定。8.2 包装8.2.1包装袋/膜和塑料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GB 4806.7的要求。8.2.2采用袋装包装形式,包装严密,封口平整,不漏气,图案清晰完整。亦可按用户要求包装。8.2.3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包装应牢固。8.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有蓬盖,无异味。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8.4 贮存8.4.1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潮湿的物品混贮。Q/TGTY 0019 S-201858.4.2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8.4.3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块状产品的保质期不超过18个月,粉状和砂状产品的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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