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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SJY
0002
S-2021
甜油调味品
2021
调味品
新 沂 市 窑 湾 万 盛 绿 豆 烧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SJY 0002S-2021 甜油(调味品)2021-04-06 发布 2021-05-11 实施 新沂市窑湾万盛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 Q/WSJ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1 5 8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5-1 0Q/WSJY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遵循了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标准铅限量值0.9mg/kg,严于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类别中其他调味料铅1.0mg/kg的规定。本标准由新沂市窑湾万盛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淑。本标准于2021年4月发布。J S Q BQ/WSJY 0002S-2021 1 甜油(调味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甜油(调味品)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生活饮用水、食用盐、添加或不添加大豆为原料,经蒸料、发酵、拌盐、晒制、淋油等传统工艺,经过滤、灌装而成的非即食甜油(调味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T 1355 小麦粉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生产卫生规范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19741 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小麦粉 应符合GB/T 1355的规定。3.1.2 大豆 J S Q BQ/WSJY 0002S-2021 2 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3.1.4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和GB/T 5461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红褐色或浅红褐色 香气与滋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体态 澄清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 )2.0 全氮(以氮计)/(g/100ml )0.1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ml )0.05 还原糖/(g/100ml )0.1 总砷(以 AS 计)/(mg/L)0.5 铅(以 Pb 计)/(mg/L)0.9 黄曲霉毒素B1/(g/L)5.0 3.4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3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 GB/T 5009.39的规定检验。6.2 理化指标 J S Q BQ/WSJY 0002S-2021 3 6.2.1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全氮 按GB/T 18186的规定测定。6.2.2 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235的规定测定。6.2.3 还原糖 按GB 5009.7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允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2.1.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除 3.1 外)规定的全部内容。7.3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总量不少于1样品量,抽样数量不少于2L。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 标签 包装 运输 贮存 8.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J S Q BQ/WSJY 0002S-2021 4 8.2 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3 包装 产品包装采用塑料瓶或塑料膜、袋或玻璃瓶包装,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GB/T 19741的规定;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8.4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有防尘、防雨设施,搬运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中要保持干燥、清洁。8.5 贮存 产品常规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库房和设施应清洁卫生。成品应离地、隔墙,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贮。9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