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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XD
0001
S-2019
复合调味料
2019
复合
调味料
Q/SXXD 沙 县 兄 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XXD 0001S2019 代替 Q/SXXD 0001S-2018 复合调味料 2019-02-18 发布 2019-03-18 实施 沙县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XXD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按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总砷、铅限量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指标。其余理化指标按照产品实际并参照了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SB/T 104152007 鸡粉调味料等标准制定,质量检验指标项目依据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设定。本标准2018年5月第一次发布,2019年2月首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为:修改了 3.4 食用调味油的原料和加工工艺。原料上将食品用香精修订为食用盐、味精等食用调味料;工艺上删除浸泡、过滤、乳化,增加热加工。标准其余部分不变。本标准由沙县兄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吉瑞。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XXD 0001S2019 1 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淀粉、味精、白砂糖、食用油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为原料,添加水、葡萄糖、麦芽糖、麦芽糊精、香辛料(辣椒、花椒、蒜、生姜、八角、桂皮、洋葱)、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食用香精、焦糖色(普通法)、红曲红、柠檬黄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为辅料,经前处理、调配、混合、杀菌(或不杀菌)、干燥(或不干燥)、包装而成的非即食复合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1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XXD 0001S2019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0768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3712003 鸡精调味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 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 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不同分为固态复合调味料、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液态复合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3.1 固态复合调味料 以食用盐、味精、白砂糖、淀粉、葡萄糖、麦芽糊精、柠檬黄、焦糖色(普通法)、红曲红、乙基麦芽酚、呈味核苷酸二钠、香辛料、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前处理、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固态复合调味料。3.2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以食用盐、味精、白砂糖、淀粉、葡萄糖、食用油、麦芽糖、乙基麦芽酚、呈味核苷酸二钠、香辛料、焦糖色(普通法)、食品用香精和水为原料,经前处理、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3.3 液态复合调味料 以食用油、食品用香精为原料,添加食用盐、味精,经调配、混合、杀菌(或不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液态复合调味料。3.4 食用调味油 以食用油、洋葱、香葱、蒜为原料,添加食用盐、味精等调味料为辅料,经前处理、调配、热加工、冷却、灌装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调味油。4 技术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XXD 0001S2019 3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食用油:应符合 GB 2716、GB 10146 的规定。4.1.2 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3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6 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4.1.7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4.1.8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9 香辛料(辣椒、花椒、蒜、生姜、八角、桂皮、香葱、洋葱):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10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1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4.1.12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4.1.13 焦糖色(普通法):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4.1.14 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4.1.15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4.1.16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固态 半固态 液态 调味油 色泽和状态 具有原辅料加工后特有色泽,呈粉状、小颗粒状或块状。具有原辅料加工后特有色泽,呈粘稠、均匀的软膏状或半固体状。具有原辅料加工后特有色泽,呈浓稠状或清澈透明液体,允许有少量聚集物。具有原辅料加工后特有色泽,呈透明流动液体,允许有少量聚集物或沉淀物。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风味和气味,无异味。具有该产品特有风味和气味,无异味。具有该产品特有风味和气味,无异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风味和气味,无异味。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GB 2762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严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总砷、铅指标及其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XXD 0001S2019 4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固态 半固态 液态 调味油 水分,%15 85 食盐(以 NaCL 计),%55 30 25.0 水分及挥发物,%0.8 氨基酸态氮(以 N 计),%0.1 总氮(以 N 计),g/100g 0.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 3.0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0.25 0.2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0.5 0.5 0.5 铅(以 Pb 计),mg/kg 1.0 1.0 1.0 1.0 柠檬黄(以柠檬黄计),g/kg 0.2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及GB 29921的规定。4.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品种、用量和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焦糖色(普通法)、红曲红和食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柠檬黄最大使用量0.2 g/kg。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测 取适量被测样品平摊在白瓷盘上,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进行。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5.2.2 食盐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XXD 0001S2019 5 按SB/T 10371-2003中 5.2.2规定的方法执行。5.2.3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 5009.236规定的方法执行。5.2.4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执行。5.2.5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氨基酸态氮 按GB 5009.235规定的方法执行 5.2.7 总氮 按SB/T 103712003中5.2.5规定的方法执行。5.2.8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执行。5.2.9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5.2.10 柠檬黄 按GB 5009.35规定的方法执行。5.2.11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原料产地、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 kg(不少于12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用,1份复验或备查用。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XXD 0001S2019 6 6.3.2 出厂检验项目:固态复合调味料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氨基酸态氮、食盐;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食盐、酸价、过氧化值;液态复合调合料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食盐;调味油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来源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有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检不符合项目,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