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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SY
0005
S-2019
大米肽粉
2019
大米
Q/SXSY 0005S2019Q/SXSY安徽顺鑫盛源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安徽顺鑫盛源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XSY 0005S2019代替Q/SXSY 0003S2016大米大米肽肽粉粉2019-01-16 发布2019-02-06 实施安徽顺鑫盛源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820190011S备案日期:2019-02-11(有效期3年)Q/SXSY 0005S2019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比较参照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和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要求及企业自身发展对产品的需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修订代替Q/SXSY 0003S-2016(备案号341430S-2016);与Q/SXSY 0003S-2016相比,有如下区别:-标准名称变更为大米肽粉;-标准号变更为Q/SXSY 0005S-2019;-引用标准进行了相应更新;-更改了部分原料;-食品安全指标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更新。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顺鑫盛源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琅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蚌埠路28号。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益顺、孙德坡。本标准于2016年08月15日首次发布,2019年01月16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SXSY 0005S-20191大米肽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米肽粉的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 22427.5淀粉细度测定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SXSY 0005S-2019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大米肽粉以大米或大米蛋白为主要原料,用酶解或生物发酵法生产的,相对分子质量在 5000 以下,主要成分为肽的可直接食用或冲调食用的粉末状大米肽粉产品。3.2肽含量肽占试样的质量分数。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1.2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规定;大米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规定。4.1.3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细度100%通过孔径为0.250mm的筛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用玻棒将其均匀摊平,在自然光下用正常视力观察其颜色和杂质。再取适量样品按标签所示食用方法,闻其气味,品其滋味。取适量样品按GB/T22427.5 检测细度颜色白色、淡黄色、黄色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7.0GB 5009.3灰分(以干基计)/%8.0GB 5009.4蛋白质(以干基计,N6.25)/%80.0GB 5009.5肽含量(以干基计)/%60.0GB/T 22942附录B80%肽段的相对分子量5000GB/T 22942附录A粗脂肪(以干基计)/%2.0GB 5009.6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铅(以Pb计)/(mg/kg)1.0GB 5009.12总汞(以Hg计)/(mg/kg)0.1GB 5009.17食品添加剂按 GB 2760 及相关公告规定执行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3、GB 2762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SXSY 0005S-201934.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P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3104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7.1 出厂检验7.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标签、水分、灰分、细菌总数、大肠菌群。7.2 型式检验7.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3 组批按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加工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同一组批产品中,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 个最小销售独立包装。随机抽取4个独立包装样品,分成两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若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抽取双倍样品复检一次,复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SXSY 0005S-20194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复检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8.3 运输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有蓬盖。运输中应轻卸、轻装,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及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及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堆放应有垫板,离地10cm 以上,离墙20cm 以上,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