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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DQ
0001
S-2021
清地泉酒
2021
Q/QDQ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QDQ 0001S-2021清地泉酒2021-05-30 发布2021-06-30 实施兴 义 市 清 地 泉 小 酒 坊发布Q/QDQ 0001S-20211前 言本文件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文件由兴义市清地泉小酒坊提出并批准。本文件由兴义市清地泉小酒坊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丽婧,冉艳,杨峰,刘娇,张迪松,龙凯艳,严安。Q/QDQ 0001S-20212清地泉酒清地泉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清地泉酒(蒸馏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高粱、苦荞、玉米、薏仁米、糥米、稻谷等为主原料,经原料预处理、糖化发酵、蒸馏、勾调、包装等特定工艺制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具有独特陈香风格的白酒:清地泉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0稻谷GB 1353玉米GB/T 1354大米GB 1351小麦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8231高粱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GB/T 10458荞麦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33404白酒感官品评导则GB/T 33405白酒感官品评术语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Q/QDQ 0001S-202133.1 原辅料要求3.1.1 稻谷应符合 GB 1350 的规定。3.1.2 玉米应符合 GB 1353 的规定。3.1.3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3.1.4 高粱应符合 GB/T 8231 的规定。3.1.5 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的规定。3.1.6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3.1.7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a无色或微黄色、清亮透明液体,无悬浮物、无沉淀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5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性状和杂质,并嗅其气味,用温水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酒香及滋味,酒体醇和,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a当酒的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3.3理化卫生指标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 GB 14881 的规定。项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3053GB 5009.225铅(以 Pb 计),mg/kg0.2GB 5009.12总酸(以乙酸计)/(g/L)0.3GB/T 10345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4GB/T 10345固形物(g/L)0.7GB/T 10345甲醇/(g/L)0.6GB 5009.266氰化物(以 HCN 计)/(mg/L)7.0GB 5009.36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1.0%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Q/QDQ 0001S-202144检验规则4.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生产、同一规格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样品,将样品平均分为2份,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4.3 检验4.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标识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总酯、总酸、固形物等。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 3.2-3.5 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1)新产品投产前;2)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3)生产地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原辅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4)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5)国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或从同批产品中随机双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应按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5.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应封闭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3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须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5.4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