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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KSW
0023
S-2021
益生菌固体饮料型
2021
益生菌
固体
饮料
微 康 益 生 菌(苏 州)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KSW 0023S-2021 益生菌固体饮料型 2021-09-01 发布 2021-09-30 实施 微康益生菌(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WKSW 代替 Q/WKSW 0023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2 2 2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1 7Q/WKSW 002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WKSW 0023S-2020(备案编号:323654S-2020),与 Q/WKSW 0023S-2020(备案编号:323654S-202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双歧杆菌活菌数的检测方法,由“GB 4789.34”变更为“GB 4789.35”。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制。本标准主要参考GB/T 29602 固体饮料标准制定。本标准中铅(以Pb 计)0.5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铅(以Pb 计)1.0mg/kg 的限量要求。本标准贯彻执行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本标准由微康益生菌(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九学、李雪、徐建忠、方曙光、吴明科 本标准于 2020 年 4 月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21 年 9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WKSW 0023S-2021 1 益生菌固体饮料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益生菌固体饮料的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两歧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干酪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瑞士乳杆菌、抗性糊精、菊粉、低聚半乳糖和水苏糖为原料,经造粒、混合、包装制成的益生菌固体饮料型(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检验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B/T 4260 水苏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办监督发2010第 65 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 2008 年第 20 号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 2009 年第 5 号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 2012 年第 16 号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水苏糖应符合QB/T 4260 的要求。3.1.2 两歧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干酪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和瑞士乳杆菌应符合附录A 的要求。3.1.3 低聚半乳糖应符合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的要求。J S Q BQ/WKSW 0023S-2021 2 3.1.4 菊粉应符合卫生部2009年第5号公告的要求。3.1.5 抗性糊精应符合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公告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产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一洁净、干燥的无色玻璃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并嗅(品)其味 组织状态 粉末至颗粒状,无结块 滋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 第一法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第一篇 第一法 铅(以 Pb 计)/(mg/kg)0.5 GB 5009.12 第二法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乳酸菌总数/(CFU/g)1108 GB 4789.35 双歧杆菌活菌数/(CFU/g)6107 GB 4789.35 大肠菌群/(CFU/g)采样方案及限量:n=5,c=2,m=10,M=100 GB 4789.3 第二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第一法 致病菌 沙门氏菌/25g 采样方案及限量:n=5,c=0,m=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采样方案及限量:n=5,c=1,m=100,M=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J S Q BQ/WKSW 0023S-2021 3 由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 自同一组批产品中,按检验项目的要求随机抽取不得少于 8 袋(瓶)或不得少于 500 克样品。4.3 出厂检验 4.3.1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应按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乳酸菌总数、双歧杆菌活菌数、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所规定的除3.1外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生产后,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如有不合格项,允许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签、标志 5.1.1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101、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菊粉、低聚半乳糖应按标准要求进行添加,并标识产品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5.1.2 运输包装的储运图示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公司名称及地址、重(质)量、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符合 GB/T 191 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有关规定。5.2 包装 5.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5.2.2 包装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5.3.2 不得与有毒、有污染、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重压。5.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常温库中。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防污染、防摔、防重压。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条件下,产品贮存在常温时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Q/WKSW 0023S-2021 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两歧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干酪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瑞士乳杆菌质量要求 A.1 原料来源 菌种经分离和培养,送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鉴定无误并保藏后,用冻存管和冻干管进行分管冷冻保存,工作种子传代不得超过5代。菌种每两年送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鉴定1次。A.2 指标要求 指标要求应符合表A.1指标要求 表A.1指标要求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0.5 总砷(以As计),mg/kg 0.5 乳酸菌总数,CFU/g 1108 大肠菌群,CFU/g n=5,c=2,m=10,M=100 霉菌,CFU/g 50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