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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SYL 0005 S-2019 风味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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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SYL 0005 S-2019 风味饮料 2019 风味 饮料
1ICS备案号: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QCSYLQ/QCSYL 0005S-2019代替代替Q/QCSYL 0005S-2017风味饮料风味饮料2019-01-15 发布发布2019-02-01 实施实施广广州州屈屈臣臣氏氏食食品品饮饮料料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10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1月30日Q/QCSYL 0005S-2019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屈臣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与 Q/QCSYL 0005S-2017 相比,主要修订有: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原辅料;修改了感官要求;修订了产品保质期。标准发布后,代替 Q/QCSYL 0005S-2017。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屈臣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永倩本标准也适用于被委托加工企业:1、中山市天晨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民众镇三墩村路口。2、广东禅宝饮料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产业基地迎金二路 2 号。Q/QCSYL 0005S-20191风味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蜂蜜、白砂糖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以下辅料中的一种或几种:食用香精、柠檬酸、柠檬酸钠、维生素 C、D-异抗坏血酸钠、浓缩果蔬汁(或果蔬汁)、聚葡萄糖、胶原蛋白肽,经调配、杀菌、灌注、封盖、包装而成的风味饮料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Q/QCSYL 0005S-20192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QB/T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 2732 水解胶原蛋白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的要求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中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中的规定。3.1.3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中的规定。3.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中的规定。3.1.5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中的规定。3.1.6 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中的规定。3.1.7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中的规定。3.1.8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中的规定。3.1.9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和 QB2732 中的规定。3.1.10 浓缩果蔬汁应符合 GB 17325 中的规定。3.1.11 果蔬汁应符合 GB/T 31121、GB 7101 中的规定。3.1.12 聚葡萄糖应符合 GB 25541 中的规定。3.1.13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及 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形态呈均匀液态、无沉淀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折光计法),%0.1总酸(以柠檬酸计)/(g/L)5Q/QCSYL 0005S-20193铅(以 Pb 计)/(mg/L)0.3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及表 4 规定。表 3 指示菌指标指示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010000大肠菌群/(CFU/mL)51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示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指示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表 4 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5 的要求。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5.1.1 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取 50mL 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 100mL 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5.1.2 滋味与气味被测样品容器开启后,倒入洁净的样品杯中,先嗅其气味是否正常,再口尝其滋味,是否符合表 1的要求。品尝第二个样品前,须用清水漱口。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酸Q/QCSYL 0005S-20194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5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产品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的规定进行。6.3 检验分原辅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原辅料检验原辅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3.2 出厂检验产品须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3 型式检验6.3.3.1 型式检验要求型式检验规定为每半年一次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更改生产设备时;d)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原料产地或原料供应商发生重大变化时。6.3.3.2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全部指标若检验合格,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指标不合格,则允许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5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和判定。Q/QCSYL 0005S-20195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签7.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有关标签标注的要求。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7.2.1 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塑料瓶应符合 QB/T 2357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和 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或其他塑料瓶相关标准的要求。7.2.2 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7.3 运输7.3.1 应使用带蓬盖的运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7.3.2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7.3.3 运输时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药品混载。7.3.4 装卸时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严禁践踏或其它重物压箱面。7.4 贮存7.3.1 产品储存在干燥通风、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篷的仓库内。7.4.2 仓库室温不超过 40,相对湿度不超过 90%,不得与高温和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一起堆放。7.4.3 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与墙壁距离大于 45cm,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堆码层数,每堆高度不超过 2.5m,堆上严禁放置其它物品。7.4.4 在本标准规定的储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以产品销售包装上所标注的保质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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