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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LJ 0002 S-2021 板面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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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LJ 0002 S-2021 板面料 2021 面料
太和县双庙镇利杰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TLJ Q/TLJ 0002S2021 代替Q/TLJ 0002S2018 板面料 2021-03-10 发布 2021-04-10 实施 太和县双庙镇利杰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1578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4月10日Q/YMS0002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太和县双庙镇利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代替 Q/TLJ 0002S2018板面料(340620180240S)本标准与 Q/TLJ 0002S2018板面料(340620180240S)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订了部分指标。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和县双庙镇利杰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翠。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本标准于 2015 年 09 月 18 日首次发布,于 2018 年 05 月 25 日第一次修订,于 2021 年 03 月 10日第二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TLJ 0002S2015 Q/TLJ 0002S2018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MS0002S2021 2 板面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板面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961 鲜、冻胴体羊肉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MS0002S2021 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羊肉味板面料 本标准中油料包是以食用羊油、天然香辛料、食用盐、味精、鸡精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羊肉,经调配、油炸等工艺制作而成的非即食类半固态调味料。3.2 牛肉味板面料 本标准中油料包是以食用牛油、天然香辛料、食用盐、味精、鸡精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牛肉,经调配、油炸等工艺制作而成的非即食类半固态调味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食用羊油、食用牛油:应符合 GB 10146 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1.3 天然香辛料:主要来自各种自然生长的植物的果实、茎、叶、皮、根等,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包括 GB/T 12729.1 中除罂粟外的所有品种;质量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6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4.1.7 羊肉:应符合 GB 2707 和 GB/T 9961 的规定。4.1.8 牛肉:应符合 GB 2707 和 GB/T 17238 的规定。4.1.9 所用原料均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观察其外观、色泽、有无杂质,嗅其气味,根据食用方法品尝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 浓稠状固液混合体,允许固液分层,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30.0 GB 5009.3 中“第三法”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氯化物(NaCl)/(g/100g)40.0 GB 5009.44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MS0002S2021 4 4.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9 GB 5009.12 总砷(As)/(mg/kg)0.5 GB 5009.11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2的规定。4.5 净含量指标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 2 kg(或 10 袋)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短缺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氯化物、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MS0002S2021 5 7.5.1 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7.5.2 净含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判定。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本品包装采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或要求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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