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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XWJ
0001
S-2020
固态香辛调味制品
2020
固态
调味
制品
太 仓 新 唯 加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CXWJ 0001S-2020 固态香辛调味制品 2020-12-01 发布 2021-01-09 实施 太仓新唯加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TCXWJ 代替 Q/TCXWJ 0001S-2019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5 5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1-0 8Q/TCXWJ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TCXWJ 0001S-2019,修改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范围;修改了分类及命名;修改了保质期;本标准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主要参照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和根据产品配料特点制订。标准中铅(以Pb 计)2.9mg/kg(单一香辛料及其混合物)、0.9mg/kg(复合香辛料制品)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香辛料类铅(以 Pb 计)3.0mg/kg、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类铅(以 Pb 计)1.0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太仓新唯加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鹏、王健、盛雯。本标准于 2016 年 4 月首次发布,2019 年 6 月第一次修订,2020 年 12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TCXWJ 0001S-2020 1 固态香辛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香辛调味制品的分类及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表 1 所示的原辅料,经配料或不配料、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或不粉碎、筛分或不筛分、混合或不混合、杀菌或不杀菌、混合或不混合、包装而制成的固态香辛调味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T 12729.4 香辛料和调味品 磨碎细度的测定(手筛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 S Q BQ/TCXWJ 0001S-2020 2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分类及命名 3.1 分类 3.1.1 根据配料不同分为单一香辛料及其混合物、复合香辛料制品,见表 1。表1 产品类别与原辅料 类别 原料(选择性)辅料(选择性)单一香辛料及其混合物 咖喱粉 姜黄(粉)、辣椒(粉)白芷(粉)、橘皮(粉)、香辛料(粉)、玉米粉 香辛料调味品 香辛料(罂粟除外)或其粉(或粒)白芷(粉)、橘皮(粉)、玉米粉 复合香辛料制品 香辛料(罂粟除外)或其粉(或粒)、食用盐 味精、白芷(粉)、橘皮(粉)、麦芽糊精 3.1.2 根据是否即食分为即食型和非即食型产品。3.2 命名 以“产品所呈风味名称”+“粉”命名产品。示例:咖喱粉、红花椒粉、五香粉、香辣粉、鲜辣味粉、孜然味粉。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香辛料(罂粟除外):应符合 GB/T 12729.1 和 GB/T 15691-2008 的规定,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和 GB 15203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及 GB2721 的规定。4.1.4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5 橘皮、白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4.1.6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单一香辛料及其混合物 复合香辛料制品 咖喱粉 香辛料调味品 色泽 具有各品种主要原料应有的色泽,无异色 取适量试样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形态与质地 不得带粗颗粒,均匀、疏松粉状、微粒状或颗粒状,不得有霉斑 均匀、疏松粉状、微粒状或颗粒状,不得有霉斑 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清新、洁净和刺激性气味,不得有异味和霉变、腐烂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天然芳香和滋味,无异味 J S Q BQ/TCXWJ 0001S-2020 3 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标 试验方法 单一香辛料及其混合物 复合香辛料制品 咖喱粉 香辛料调味品 总灰分,g/100g 10.0 50.0 GB 5009.4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3.5 5.0 10.0 筛上残留量a,g/100g 3.0-GB/T 12729.4 谷氨酸钠b,g/100g 1.0 SB/T 10371 中 5.2.1 总氮(以 N 计),g/100g 0.1 GB 5009.5 氯化物(以 Cl-计)/(%)50.0 GB 5009.44 铅(以 Pb 计),mg/kg 2.9 0.9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水分,g/100g 14.0 GB 5009.3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a筛网孔径 0.6mm,颗粒状产品不检测此项目。b限添加味精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即食型产品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2 100 10000 GB 4789.10 第二法 菌落总数,CFU/g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30 2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规定的要求;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4.6 生产加工要求 生产加工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J S Q BQ/TCXWJ 0001S-2020 4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 5.2.2.1“单一香辛料及其混合物”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净含量。5.2.2.2“复合香辛料制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氯化物、谷氨酸钠、净含量。5.2.2.3 即食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除上述项目外还应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及 4.6 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品种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用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志应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内包装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液现象。运输包装采用纸箱。6.3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干燥,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污染物、有毒物品混装,不得日晒雨淋。6.4 贮存 产品贮存在清洁的仓库中,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物品、杂物一起堆放。7 保质期 J S Q BQ/TCXWJ 0001S-2020 5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各类包装产品保质期按照以下规定:塑瓶包装(净含量300g)产品单一香辛料及其混合物的保质期为 36 个月;复合香辛料制品的保质期为 24 个月。塑瓶包装(净含量300g)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玻璃瓶装及袋装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