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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DR 0001 S-2021 益生菌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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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DR 0001 S-2021 益生菌饮料 2021 益生菌 饮料
Q/SZDR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ZDR 0001S-2021 益生菌饮料 2021-05-20 发布 2021-06-30 实施 深圳市东荣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3028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1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ZDR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了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深圳市东荣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东荣。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SZDR 0001S-2021 1 益生菌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益生菌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益生菌粉(干酪乳杆菌、发酵乳杆菌)、食品加工用酵母、红糖为原辅料,经原料前处理、配制、过滤、发酵、灌装、封口、外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益生菌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Q/SZDR 0001S-2021 2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T 35885 红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令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食品加工用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3.1.3 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3.1.4 益生菌粉:应符合国家卫生部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令的规定。3.1.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本品固有色泽 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 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香气,味感协调、柔和,酸甜适口,无异味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均匀一致的液体,无杂质,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3.0 GB/T 12143 pH 值 2.56.0 GB/T 5750.4 Q/SZDR 0001S-2021 3 铅(以 Pb 计),mg/L 0.2 GB 5009.12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益生菌数/(CFU/mL)5107 GB 4789.35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mL 1000CFU/mL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规定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且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入库。4.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大肠菌群、pH值、益生菌数。4.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3.2-3.5 的所有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Q/SZDR 0001S-2021 4 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每批随机抽取,最小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且样品总量不少于 500g。检样一式二份,一份供检验和另一份复检备用。4.5 判定规则 4.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4.5.2 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复检结果合格,可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4.5.3 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符合本标准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5.1 标签和标志 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101、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内包装要密封、牢固、防潮、整洁,内包装袋应符合GB 4806.6或GB 4806.7的要求;或采用其他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5.3 运输、贮存 5.3.1 运输工具、车辆清洁卫生,运输过程的温度应控制在 27间。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包装破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合运输。5.3.2 产品贮存、销售应控制在 27间。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按标签标示执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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