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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YZB 0002 S-2020 冷鲜海藻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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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YZB 0002 S-2020 冷鲜海藻制品 2020 海藻 制品
苏 州 伊 之 棒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ZYZB 0002S-2020 冷鲜海藻制品 2020-10-27 发布 2020-12-29 实施 苏州伊之棒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SZYZB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6 5 2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1Q/SZYZB 0002S-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主要参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和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本标准设定铅(以Pb计)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规定的铅(以Pb计)1.0mg/kg。本标准由苏州伊之棒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吓旺。本标准于2020年10月首次发布。J S Q BQ/SZYZB 0002S-2020 冷鲜海藻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鲜海藻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或盐渍的海带、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海木耳、龙须菜、海茸、海草、海草菜中的一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抗氧化剂),经原料预处理、切割、清洗、配料、包装工艺制成的非即食冷鲜海藻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212-2017 盐渍海带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海带、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海木耳、龙须菜、海茸、海草、海草菜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4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J S Q BQ/SZYZB 0002S-2020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观察、鼻嗅 滋味和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斑、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66.0 GB 5009.3 氯化物(以 Cl 计),%22.0 GB 5009.44 附盐,%2.0 SC/T 3212-2017 中 4.4 铅(以 Pb 计)(干重计),mg/kg 0.9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4.1.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4.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氯化物、附盐、净含量。4.2 型式检验 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批量投产前;J S Q BQ/SZYZB 0002S-2020 b)正常生产毎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2.2 型式检验项目为除 3.1、3.5 以外规定的全部项目。4.3 组批与抽样 4.3.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号,并顺序编号。4.3.2 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小于 4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4.4 判定 产品经检验,指标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合格;指标如有不合格,可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次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有关规定。5.1.2 运输包装箱上应符合GB/T 191的有关规定。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标志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和重压,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及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注意防震。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库房根据产品贮存要求设置常温库、冷藏库、冷冻库。不得与有毒、有害、易腐蚀、有异味的物质混贮。6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贮存条件下,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常温保存保质期最长为6个月,冷藏保存保质期最长为10个月,冷冻保存保质期最长为12个月,视产品而定,具体见标签所示。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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