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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X
0001
S-2021
石斛配制酒
2021
石斛
配制
Q/SZX安徽石之屳养生酒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安徽石之屳养生酒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ZX0001S-2021石斛(配制)酒2021-04-01 发布2021-04-15 实施安徽石之屳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石之屳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1563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4月09日Q/SZX0001S-2021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参照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T27588露酒、GB2762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DBS34/002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起草标准。本标准由安徽石之屳养生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泽然、李德文。本标准于 2021 年 04 月 01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自备案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SZX0001S-2021石斛(配制)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斛(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产品召回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醇的测定GB 5009.2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0343 食用酒精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7588 露酒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准GB/T 6543 包装运输用单瓦楞纸和双瓦楞纸箱DBS34/002 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的通知(卫法监发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SZX0001S-2021【2002】5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一部3 术语和定义3.1 石斛(配制)酒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基酒,加入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浸泡或提取物,添加或不添加新食品原料、药食同源类等原料中一种或多种辅料,经调配、过滤、灌装、包装而成的,改变或略改变其原基酒风格的配制酒。4 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材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辅料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要求。4.2 原辅料要求4.2.1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2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4.2.3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10343 的规定。4.2.4 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应符合 DBS34/002 的规定。4.2.5 新食品原料、药食同源类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国家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公布的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或新食品原料清单的要求。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外观a酒体清亮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取试样 50ml,置于评酒杯中,在自然灯光下观察色泽和杂质,闻其气味,品其滋味。色泽微黄滋味、气味醇和协调,具有本品特有香气风格具有本品独特的风格a.对于贮存 6 个月以上浸提类石斛(配制)酒允许有少量沉淀4.4 理化指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SZX0001S-2021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 a/%(vol)25-60GB 5009.225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27588总酸(以乙酸计)/(g/L)6.0GB/T15038总糖/(g/L)300干浸出物/(g/L)0.3甲醇 b/(g/L)2.0GB5009.266氰化物 b/(g/L)8.0GB5009.36铅(以 pb 计)/(mg/kg)0.18GB5009.12注: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 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4.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8951 的规定。6 食品添加剂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7 检验规则7.1 批次和抽样7.1.1 批次:同一批灌装、品质、规格净含量一致的产品为一批次。7.1.2 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 6 瓶(总量不少于 2000ml)平均分成 2 份,1 份检验 1份留样。7.2 检验分类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有关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酒精度、总酸、总酯、净含量。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SZX0001S-2021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原料、配方、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产品投产鉴定前;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生产时;d)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3-4.57.3 判定规则7.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7.3.2 检验结果如有两项以下(含两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目,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 标签标示按 GB7718、GB2757 的有关规定执行。酒精度以“%vol”为单位标示,并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石斛配制酒标签除应按上述规定标注外,还应参照原国家卫生部【2011】年第 13 号公告中相关方法标注以下内容:【不适宜人群】孕妇、乳母、少年儿童;【每日最大用量】石斛鲜品10g,干品1g,石斛含量按产品中石斛添加量折算(如:某批次石斛配制酒基酒为 1000ml,添加 50g 鲜石斛配制,经折算,配制酒中鲜石斛含量为5%,按照每日最大用量石斛鲜品10g 计算,日最大饮用量应200ml,干石斛配制酒以此类推);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8.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条应符合GB/T6543 的规定。8.3 运输运输设备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注意防潮、防雨、放暴晒,装卸时应轻拿轻放。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同库贮存。8.5 保质期根据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1 的规定,酒精大于 10%的饮料酒可豁免标注保质期。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SZX0001S-20219 产品召回管理不安全产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