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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SY
0003
S-2020
即食鱼胶罐头
2020
即食
鱼胶
罐头
苏 州 尚 燕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ZSY 0003S-2020 即食鱼胶罐头 2020-11-03 发布 2020-12-15 实施 苏州尚燕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SZS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5 5 7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1 4Q/SZSY 0003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采用了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主要参考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罐头食品(GB 7098-2015)、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等标准制定。本标准中铅(mg/kg)0.9mg/kg,严于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水产制品(海蜇制品除外)的(铅1.0mg/kg)指标值。本标准由苏州尚燕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满。本标准 2020 年 12 月首次发布。J S Q BQ/SZSY 0003S-2020 1 即食鱼胶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鱼胶罐头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或(和)灭菌乳、鱼胶(花胶)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乳粉、裸大麦、藜麦米、红枣、蜂蜜、红糖、银耳、百合、龙眼、干贝、燕麦米、莲子、枸杞、红小豆、小米、阿胶、芡实、燕窝、干酪、重瓣玫瑰花、金银花、菊花、抹茶、咖啡、羧甲基纤维素钠、结冷胶、海藻酸钠、黄原胶、卡拉胶、琼脂、食用盐、木糖醇、食糖,经去杂、配制、灌装封口、灭菌、冷却、检验、包装而成的鱼胶罐头(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1886.2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4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106.1 包装容器 两片罐 第 1 部分:铝易开盖铝罐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J S Q BQ/SZSY 0003S-2020 2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测方法 GB/T 11760 裸大麦 GB/T 11766 小米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007 咖啡及其制品 术语 GB/T 18672 枸杞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5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GB 255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结冷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4778 抹茶 GB/T 35883 冰糖 GB/T 35885 红糖 GH/T 1092 燕窝质量等级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1174 多晶体冰糖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LS/T 3245 藜麦米 LS/T 3260 燕麦米 SC/T 3207 干贝 NY/T 516 龙眼 NY/T 599 红小豆 NY/T 834 银耳 NY/T 1504 莲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2 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批准 DHA 藻油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第 3 号)卫监督函 2012 62 号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鱼胶 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3.1.2 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灭菌乳 应符合 GB 25190-2010 的规定。3.1.4 藜麦米 应符合 LS/T 3245 的规定。3.1.5 冰糖 应符合 QB/T 1174 的规定。3.1.6 红枣 应符合 16325 的规定。J S Q BQ/SZSY 0003S-2020 3 3.1.7 枸杞 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8 干制红枣 应符合 GB/T 5835 要求。3.1.9 龙眼 应符合 NY/T 516 要求。3.1.10 蜂蜜 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11 红糖 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3.1.12 银耳 应符合 NY/T 834 的要求。3.1.13 食用盐 应符合 GB/T 5461 的要求。3.1.14 燕窝 应符合 GH/T 1092 及卫监督函 2012 62 号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的规定。3.1.15 乳粉 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3.1.16 干贝 应符合 SC/T 3207 的要求。3.1.17 小米 应符合 GB/T 11776 的要求。3.1.18 裸大麦 应符合 GB/T 11760 的要求。3.1.19 食糖 应符合 GB13104 的要求。3.1.20 咖啡 应符合 GB/T 18007 的规定。3.1.21 干酪 应符合 GB 5420 的规定。3.1.22 抹茶 应符合 GB/T 34778 的规定。3.1.23 莲子 应符合 NY/T1504 的规定。3.1.24 燕麦米 应符合 LS/T 3260 的规定。3.1.25 红小豆 应符合 NY/T 599 要求。3.1.26 阿胶、芡实、百合、金银花、菊花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分的规定,并符合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27 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 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28 食品添加剂琼脂 应符合 GB 1886.239 的规定。3.1.29 食品添加剂卡拉胶 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1.30 食品添加剂黄原胶 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31 食品添加剂结冷胶 应符合 GB 25535 的规定。3.1.32 食品添加剂海藻酸钠 应符合 GB 1886.243 的规定。3.1.33 食品添加剂木糖醇 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34 重瓣玫瑰花 应符合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规定,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表 1:感官指标 项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符合本产品应当具有的色泽、光泽 称取 50g 试样样品,置于无色、洁净的样品杯或烧杯中,于明亮处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品尝试样样品的滋味。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 气滋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气滋味,无其他不良气味和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J S Q BQ/SZSY 0003S-2020 4 3.3 理化指标 表 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固形物含量,%5.0 GB/T 10786,在25条件下放置24小时,用20目标准分样网筛过滤,静置 2 分钟后检测固形物含量。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6 GB5009.227 无机砷,mg/kg 0.1 GB 5009.11 镉(Cd),mg/kg 0.1 GB 5009.15 铬(Cr),mg/kg 2.0 GB 5009.123 铅(Pb),mg/kg 0.9 GB 5009.12 甲基汞,mg/kg 0.5 GB 5009.17 多氯联苯,mg/kg 0.5 GB 5009.19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GB 5009.26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按照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商业无菌。5.2 型式检验 5.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产品长期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3 组批 同一品种、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班次及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批次。J S Q BQ/SZSY 0003S-2020 5 5.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在成品库待检区内同一批次成品中随机抽样取样品,抽样以瓶计。每批按 QB/T 1006 抽样,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三份,一份用于感官、固形物含量及净含量检验,一份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用于留样备用。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有异味或有霉变和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并且不得复检。5.5.3 检验时若有其他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复验后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02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营养标签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