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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MH 0001 S-2021 凉皮混合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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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MH 0001 S-2021 凉皮混合包 2021 混合
苏 州 茂 禾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ZMH 0001S-2021 凉皮混合包 2021-01-07 发布 2021-02-10 实施 苏州茂禾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SZMH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2 8 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2-0 5Q/SZMH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和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淀粉制品”铅(以 Pb 计)0.5mg/kg的限量要求。产品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本标准苏州茂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其明。本标准于2021年01月首次发布。J S Q BQ/SZMH 0001S-2021 1 凉皮混合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凉皮混合包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凉皮(食用淀粉和饮用水为原料,添加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南瓜粉、脱氢乙酸钠,经配料、和面、水洗、沉淀、搅拌、熟制、成型、杀菌而成)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调料(泡菜、烤麸、食用调味油、复合调味料、芝麻酱、藤椒、木姜子油)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包装制成的凉皮混合包(以下简称产品)。注:食用植物油仅用于涂刷蒸箱,使蒸箱与淀粉不粘连。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筋制品 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 S Q BQ/SZMH 0001S-2021 2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LS/T 3220 芝麻酱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NY/T 2111 绿色食品 调味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食用淀粉 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3 食用盐 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 南瓜粉 应符合 NY/T 1884 的规定。3.1.5 脱氢乙酸钠 应符合 GB 25547 的规定。3.1.6 食用植物油、木姜子油 应符合 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规定。3.1.7 泡菜 应符合 GB 2714 的规定。3.1.8 烤麸 应符合 GB 2711 的规定。3.1.9 食用调味油 应符合 NY/T 2111 的规定。3.1.10 复合调味料 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3.1.11 芝麻酱 应符合 LS/T 3220 的规定。3.1.12 藤椒 应应新鲜、无霉变、无杂质、无污染,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乳白色至淡乳黄色、色泽均匀。滋味与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口尝无砂质、无变质。组织形态 厚薄基本相同的片皮状,外形完整、有弹性、韧性,不粘连。不酸、不粘,无霉变。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J S Q BQ/SZMH 0001S-2021 3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85 淀粉,g/100g 8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a/(g/100g)0.25 酸价(KOH)(以脂肪计)a/(mg/g)3 铅a(以Pb计),mg/kg 0.4 总砷a(以As计),mg/kg 0.5 黄曲霉毒素B1,g/kg 5.0 二氧化硫(以SO2计)残留量其他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 a 适用于凉皮和含食用油的调料的混合检验。3.4 微生物指标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b(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5 106 大肠菌群 5 2 20 100 沙门氏菌 5 0 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b 限量适用于凉皮和调料的混合检验。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 50g 置于玻璃烧杯中,放在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及组织形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用肉眼观察烧杯中有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方法进行。4.2.2 淀粉 按 GB 5009.9 的方法进行。4.2.3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的方法进行。4.2.4 酸价 按 GB 5009.229 的方法进行。J S Q BQ/SZMH 0001S-2021 4 4.2.5 铅 按 GB 5009.12 的方法进行。4.2.6 总砷 按 GB 5009.11 的方法进行。4.2.7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的方法进行。4.2.8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 GB 5009.34 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方法进行。4.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平板计数法)的方法进行。4.3.3 致病菌 按 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的方法进行。4.4 净含量允差 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允差。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小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分成2 份,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分成 2份,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 S Q BQ/SZMH 0001S-2021 5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或重(质)量或体积、执行标准号。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要求。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外包装材料采用纸箱。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符合表 4 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产品的保质期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产品保质期 贮存条件 产品保质期 常温 15天 010 25天 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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