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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SP 0001 S-2020 奇元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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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SP 0001 S-2020 奇元粉 2020
备案号:QB64/0395S-2020 Q/SYSP 食源达(宁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YSP 0001S2020 奇元粉 2020-09-16 发布 2020-09-16 实施 食源达(宁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SYSP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食源达(宁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食源达(宁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益秀。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SYSP 0001S2020 1 奇元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奇元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乌鸡、鹧鸪、鹌鹑为主要原料,配以枸杞、葛根、甘草等药食同源品与河虾、核桃仁、黑豆芽、小麦苗等食品原料,经选料、清洗、腌制、蒸煮、晾干、微粉、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即食奇元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18672 枸杞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乌鸡、鹧鸪、鹌鹑应符合 GB 2707 要求。3.1.2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要求。3.1.3 葛根、甘草、河虾、核桃仁、黑豆芽、小麦苗等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Q/SYSP 0001S2020 2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组织状态 粉状,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0.0 蛋白质/g/100g 25.0 脂肪/g/100g 5.0 铅(以Pb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1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铬(以Cr计)/mg/kg 1.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50000 200000 大肠菌群/CFU/g 5 1 10 100 致病菌 按 GB 29921 中肉制品限量规定执行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Q/SYSP 0001S2020 3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检验。6.4 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方法检验。6.5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7 镉按 GB 5009.15 规定方法检验。6.8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方法检验。6.9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10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检验。6.11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8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定量误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运输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Q/SYSP 0001S2020 4 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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