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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DJS
0003
S-2022
土鸡肉粉
2022
土鸡
味 顿(江 苏)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DJS 0003S-2022 土鸡肉粉 2022-05-12 发布 2022-06-08 实施 味顿(江苏)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WDJ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2 41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6-0 7Q/WDJS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部分参照了调味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将铅(以 Pb 计)限量调整为铅(以 Pb 计)0.4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的铅(以 Pb 计)1.0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味顿(江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洪山。本标准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发布。J S Q BQ/WDJS 0003S2022 1 土鸡肉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鸡肉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土鸡骨架、土鸡肉、鸡油、味精、食用盐、5-呈味核苷酸二钠、没食子酸丙酯为原辅料,经预处理、酶解或蒸煮、均质、干燥、配料搅拌、包装而成的土鸡肉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71-2003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土鸡骨架、土鸡肉: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及 GB/T 15691-2008 中 5.1 的规定。J S Q BQ/WDJS 0003S2022 2 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 鸡油: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3.1.4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5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3.1.6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7 没食子酸丙酯:应符合 GB 1886.14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 具有土鸡特有的滋味和香味,无酸败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疏松粉末状,可在沸水中分散,无霉变。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0 氯化物,g/100g 5 总氮,g/100g 4.0 氨基酸态氮(以 N 计),g/100g 0.05 镉(以 Cd 计),mg/kg 0.1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4 铬(以 Cr 计),mg/kg 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 000 J S Q BQ/WDJS 0003S2022 3 3.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样品 10g,平铺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后,仔细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总氮 按 SB/T 10371-2003 中 5.2.5 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氨基酸态氮 按 GB 5009.23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5 镉 按 GB 5009.1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6 总砷 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7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8 铬 按 GB 5009.12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9 N-二甲基亚硝胺 按 GB 5009.2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J S Q BQ/WDJS 0003S2022 4 4.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及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品种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袋(瓶),不小于 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袋(瓶),不少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J S Q BQ/WDJS 0003S2022 5 6.2.1 产品包装可分为瓶装、袋装等,各种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牛皮纸袋等。6.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堆放。7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