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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SW 0012 S-2022 玛咖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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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SW 0012 S-2022 玛咖粉固体饮料 2022 玛咖粉 固体 饮料
Q/TYSW0012S-2022 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玛咖粉(固体饮料)2022-04-05 发布 2022-05-05 实施 Q/TYSW 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6 1 0 0 0 0-1 3 7 41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5 2 7Q/TYSW0012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张璐 本标准批准人:张万龙 本标准首次发布。Q/TYSW0012S2022 2 玛咖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玛咖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玛咖为原料,经粉碎、水提取、浓缩、添加适量麦芽糊精、干燥、粉碎、混合、包装工艺制成的玛咖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名日 期的版本适合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事物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GB/T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 年 13 号公告 关于批准玛咖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2007)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玛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 年 13 号公告的要求。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的要求。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Q/TYSW0012S2022 3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棕黄色 外观 粉末状、无结块 滋、气味 具有玛咖特有气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杂质 冲调性 冲溶后呈棕黄色均匀混悬液。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7.0 蛋白质(%)5.0 铅(以Pb计)(mg/kg)1.0 3.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菌落总数/(CFU/g)5 2 1000 50000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霉菌/(CFU/g)50 3.5 净含量允差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及农药残留限量 3.7.1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要求。3.7.2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应符合GB2763的要求。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4.1.1 取约 10g 被测样品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或 100ml 烧杯中),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Q/TYSW0012S2022 4 4.1.2 冲调性:取约 10g 被测样品于 250ml 烧杯中,用约 180ml 温度 80左右的热水冲调并搅拌均匀,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组织形态,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4.2.1 水分水分 按GB 5009.3中规定的方法执行。4.2.2 蛋白质蛋白质 按GB/T5009.5中的规定执行。4.2.3 铅铅 按GB 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执行。4.3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 4.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 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4.3.2 沙门氏菌沙门氏菌 按GB 4789.4的规定执行。4.3.3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4.3.4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 按GB 4789.3的规定执行。4.3.5 霉菌霉菌 按GB 4789.15的规定执行。4.4 净含量允差净含量允差 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5.1 组批和抽样组批和抽样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量不得少于8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500g)。5.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5.2.25.2.2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5.3.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3.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不得复检。6 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Q/TYSW0012S2022 5 6.1 标签标识标签标识 6.1.1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标注“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每日使用量不应超过 25 克.6.1.2 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6.2 包装包装 6.2.1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T28118 及 GB 9687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纸板桶应符合 GB/T 14187 的规定。6.2.26.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 运输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内,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8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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