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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HQ 0007 S-2019 百合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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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HQ 0007 S-2019 百合干 2019 百合
备案号:QB64/0227S-2019 Q/SSHQ 宁夏朔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SHQ 0007S-2019 百合干 2019-06-03发布 2019-06-03实施 宁夏朔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 Q/SSHQ 0007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朔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朔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春玲,张辉。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SSHQ 0007S-2019 1 百合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百合干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百合的鳞片为原料,经检选、去杂、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百合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百合鳞片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片形完整,不得有发霉、腐烂变质和虫蛀现象。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SSHQ 0007S-2019 2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百合鳞片晒干后应有的正常色泽 外观形状 呈百合鳞片状,片形大小基本一致,无杂质 滋味与气味 具有百合干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霉味和其他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20.0 总砷(以 As 计)/(mg/kg)0.05 铅(以 Pb 计)/(mg/kg)0.1 镉(以 Cd 计)/(mg/kg)0.1 汞(以 Hg 计)/(mg/kg)0.01 六六六/(mg/kg)0.05 滴滴涕/(mg/kg)0.05 甲胺磷/(mg/kg)0.05 敌敌畏/(mg/kg)0.2 杀螟硫磷/(mg/kg)0.5 氯菊酯/(mg/kg)1.0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总砷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5 镉按 GB 5009.15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6 汞按 GB 5009.17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7 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按 GB/T 5009.19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8 敌敌畏、杀螟硫磷按 GB/T 5009.2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9 甲胺磷按 GB/T 5009.103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10 氯菊酯按 GB/T 5009.146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Q/SSHQ 0007S-2019 3 7 7 检验规则 7.1 以每批原料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00g 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7.2.2.1 新产品投产时;7.2.2.2 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7.2.2.3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7.2.2.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2.2.5 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8.1 标志 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复合塑料袋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8.4.1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8.4.2 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面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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