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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PLZ 0005 S-2021 冻干水果蔬菜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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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PLZ 0005 S-2021 冻干水果蔬菜制品 2021 水果 蔬菜制品
江 苏 派 乐 滋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PLZ 0005S-2021 冻干水果蔬菜制品 2021-09-03 发布 2021-09-28 实施 江苏派乐滋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SPLZ 代替 Q/SPLZ 0005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2 7 8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2 7Q/SPLZ 0005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SPLZ 0005S-2021冻干水果、蔬菜豆。理化指标中污染物限量“铅(以pb计)0.9mg/kg”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水果制品限量1.0mg/kg(以pb计)的规定。本标准与Q/SPLZ 0005S-2021相比,主要变化如:-本标准中Q/SPLZ 0005S-2021冻干水果、蔬菜豆更改为冻干水果、蔬菜制品的修改说明。-本标准中规定了冻干水果、蔬菜豆的要求本更改为标准中规定了冻干水果、蔬菜制品的要求的修改说明。-范围内增加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和/或蔬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益生菌中的一种或多种、DHA藻油的修改说明。-本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LS/T 3243-2015DHA藻油规定的修改说明。-本标准中 3.1.2 双歧杆菌属、乳杆菌属等菌种更改为 3.1.2 益生菌的修改说明。-本标准中增加 3.1.22 DHA 藻油的修改说明。-本标准由江苏派乐滋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保民、朱太海、朱金星、李秀娟。本标准于2019年6月首次发布,2020年4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21年4月进行第二次修订,2021年5月进行第三次修订,2021年9月进行第四次修订。J S Q BQ/SPLZ 0005S2021 1 冻干水果、蔬菜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水果、蔬菜制品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和/或蔬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益生菌中的一种或多种、DHA藻油、白砂糖、水苏糖、冰糖、低聚果糖、菊粉、鸡蛋、淀粉、乳粉、葡萄糖、蜂蜜、海藻糖、木糖醇、果葡糖浆、生产用水、食用盐、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山楂、陈皮、鸡内金、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选剔、修整、清洗、分切或(不分切)、充填或不充填果蔬浆、打浆或不打浆、蒸煮或不蒸煮、成型或不成型、铺盘、真空冷冻干燥或(低温复合脱水)、卸料、挑选、包装等制成的冻干水果、蔬菜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双歧杆菌检测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 J S Q BQ/SPLZ 0005S2021 2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T 23529 海藻糖 GB/T 23787 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 GB 25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T 35883 冰糖 LS/T 3243 DHA藻油 QB/T 4260 水苏糖 QB/T 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告(2009年 第5号)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果、蔬菜 应新鲜、无污染,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1.2 益生菌 应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的规定。3.1.3 白砂糖 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4 水苏糖 J S Q BQ/SPLZ 0005S2021 3 应符合QB/T 4260的规定。3.1.5 冰糖 应符合GB/T 35883 的规定。3.1.6 低聚果糖 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7 鸡蛋 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8 淀粉 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9 乳粉 应符合GB 19644 的规定。3.1.10 葡萄糖 应符合GB/T20880 的规定。3.1.11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 的规定。3.1.12 海藻糖 应符合 GB/T 23529 的规定。3.1.13 木糖醇 应符合GB 1886.234 的规定 3.1.14 果葡糖浆 应符合GB 20882 的规定。3.1.15 食用盐 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16 柠檬酸 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7 D-异抗坏血酸钠 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18 食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 的规定。3.1.19 菊粉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中的规定。3.1.20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21 3.1.21 山楂、陈皮、鸡内金山楂、陈皮、鸡内金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22 DHA3.1.22 DHA藻油藻油 应符合LS/T 3243 的规定。J S Q BQ/SPLZ 0005S2021 4 3.2 感官要求(见表 1)表1 感官要求 项项 目目 要要 求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经加工后应有的正常色泽。滋味与口感 具有该产品经加工后应有的滋味及香气,无异味,口感酥脆。组 织 状 态 具有该产品加工后应有的形态,组织形态应基本完好。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见表 2)表2 理化指标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水分,g/100g 5.0 铅(以Pb计),mg/kg 0.9 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 100 展青霉素 a/(g/kg)50 黄曲霉毒素 M1 b/(g/kg)0.5 a 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的产品。b 仅限于添加了乳类的产品。3.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见表 3)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测方法检测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乳酸菌数 a/(CFU/g)106 GB 4789.35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量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仅限于添加双歧杆菌属和/或乳杆菌属类的产品。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2005 年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 食品添加剂 J S Q BQ/SPLZ 0005S2021 5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将被测样品放在洁净的白瓷盘中,用肉眼直接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滋味和口感。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的测定 按GB 5009.3-2016第二法减压干燥法的规定执行。6.2.2 铅的测定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6.2.3 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测定 按GB 5009.34的规定执行。6.2.5 展青霉素的测定 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黄曲霉毒素 M1 的测定 按 GB 5009.24 的规定检测。6.3 微生物指标 6.3.1 乳酸菌数 按 GB 4789.35 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沙门氏菌的测定 按GB 4789.4的规定执行。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测定 按GB 4789.10(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行。J S Q BQ/SPLZ 0005S2021 6 6.4 净含量允差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产品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允差、水分、蛋白质、大肠菌群。7.1.2 型式检验 7.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b)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1.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除 3.1 外的全部内容。7.2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产量为一批,随机抽取18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样品作为检样,最少抽样量2kg,样品分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3.2 微生物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 标签 包装 运输 贮存 8.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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