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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NT 0018 S-2022 香菇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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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NT 0018 S-2022 香菇粉固体饮料 2022 香菇 固体 饮料
扶风斯诺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香菇粉(固体饮料)2022-03-01 发布2022-04-01 实施Q/SNT扶风斯诺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Q/SNT 0018S2022Q/6 1 0 0 0 0-1 3 6 49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42 7Q/SNT 0018S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扶风斯诺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扶风斯诺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准主要起草人:牛安平。本文件批准人:牛安平。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SNT 0018S20221香菇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香菇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香菇为主要原料,经预水提取、浓缩、适量加入黄糊精,喷雾干燥、粉碎、过筛、混合、包装制成的香菇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隔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Q/SNT 0018S20222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8581香菇QB/T 5029糊精QB/T 5176枸杞多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香菇:应符合 GB/T 38581 的规定。3.1.2黄糊精:应符合 QB/T 5029 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棕黄色或浅黄色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均匀状干燥粉末,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冲调性冲调后呈均匀浊状液,允许有少许沉淀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多糖/(g/100g)10.0铅(以Pb计)/(mg/kg)1.0隔(以Cd计)/(mg/kg)0.5总汞(以 Hg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5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Q/SNT 0018S20223项目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菌落总数/(CFU/g)5210004.9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0霉菌/(CFU/g)50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3.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7.3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气味、滋味、组织形态、杂质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或 100mL 烧杯中),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1.2冲调性取约 10g 被测样品于透明烧杯中,用 80左右的水 200ml 冲溶稀释后,嗅其气味,尝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烧杯底部有无杂质。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2.2多糖:按 QB/T 5176 附录 A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铅: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隔:按 GB 5009.15 执行。4.2.5总汞:按 GB 5009.17 执行。4.2.6总砷:按 GB 5009.11 执行。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3.3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Q/SNT 0018S202244.3.4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测定。4.3.5霉菌:按 GB 4789.15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500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2出厂检验5.2.1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为本文件 3.23.5 的全部项目。5.3.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理化指标如有不合格项目,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3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且应标明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内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或 GB/T 10004 或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纸板桶应符合 GB/T 14187 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Q/SNT 0018S20225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的成品库内。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房顶,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在本文件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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