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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CQ 0002 S-2018 速冻调制肉制品 2018 速冻 调制 肉制品
备案号:QB64/0649S-2018 Q/TXCQ 宁夏兔侠传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XCQ 0002S2018 速冻调制肉制品 2018 12-20 发布 2018 12-20 实施 宁夏兔侠传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发 布 Q/TXCQ 0002S2018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考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兔侠传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兔侠传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海涛、郭涵。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TXCQ 0002S2018 1 速冻调制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调制肉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畜肉、禽肉及其副产品为主要原料,以腌制粉、辣椒粉、食盐、味精、香辛调味料、食用植物油、淀粉等为辅料,经选料、清洗、切割、预煮或不预煮、调味、滚揉、裹粉或不裹粉、穿签或不穿签、速冻,再配以或不配调味料包、包装、低温贮存等工艺制成的在冻结条件下运输及销售的不同品种、不同口味的速冻调制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原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速冻调味牛肉制品及其副产品;Q/TXCQ 0002S2018 2 b)速冻调味羊肉制品及其副产品;c)速冻调味鸡肉制品及其副产品 d)速冻调味兔肉制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禽肉、牛、羊肉及其副产品应符合 GB2707 标准要求。4.1.2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标准要求。4.1.3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标准要求。4.1.4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标准要求。4.1.5 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标准要求。4.1.6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标准要求。4.1.7 腌制粉、辣椒粉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自品种速冻调制肉制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形 态 具有各自品种速冻调制肉制品应有的形态,形态完整,无霉变、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各自品种速冻调制肉制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0 氯化钠,%10.0 铅(Pb),mg/kg 0.5 总砷,mg/kg 0.5 镉(Cd),mg/kg 0.1 铬(以Cr计),mg/kg 0.9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限量按GB 19295中生制品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Q/TXCQ 0002S2018 3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氯化物按 GB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7.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6 镉按 GB 5009.15 规定方法检验。7.7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方法检验。7.8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方法检验。7.9 微生物指标按 GB 19295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每批原料生产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000g(不得少于10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8.2.2 型式检验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Q/TXCQ 0002S2018 4 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冷藏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在-18以下条件下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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