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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F 0002 S-2019 家禽肉类常温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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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F 0002 S-2019 家禽肉类常温汤 2019 家禽 肉类 常温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YFQ/SYF 0002S-2019家禽肉类常温汤2019-03-30 发布2019-04-01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食食养养坊坊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55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4日Q/SYF 0002S-2019I前言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由广州市食养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卓思本标准在 2019 年 03 月 30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适用于委托加工方开平市华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蚬岗镇工业区 A3 区 2 号厂房 E幢。Q/SYF 0002S-20191家禽肉类常温汤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禽肉类常温汤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鲜、冻家禽畜肉(鸡肉、鸭肉、鹅肉)为主要原料,以八角茴香、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百合、薄荷、赤小豆、丁香、刀豆、代代花、淡竹叶、淡豆豉、阿胶、佛手、茯苓、蜂蜜、榧子、蝮蛇、覆盆子、甘草、枸杞子、高良姜、葛根、花椒、荷叶、黄芥子、黄精、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藿香、火麻仁、决明子、鸡内金、金银花、姜(生姜、干姜)、桔红、桔梗、菊花、菊苣、橘皮、昆布、龙眼肉(桂圆)、罗汉果、莱菔子、莲子、马齿苋、木瓜、牡蛎、麦芽、胖大海、蒲公英、芡实、青果、肉豆蔻、肉桂、山药、山楂、沙棘、砂仁、桑叶、桑椹、酸枣仁、桃仁、乌梢蛇、乌梅、小茴香、小蓟、杏仁(甜、苦)、香橼、香薷、鲜白茅根、鲜芦根、薤白、玉竹、余甘子、郁李仁、鱼腥草、益智仁、薏苡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枳椇子、栀子、紫苏、紫苏籽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食盐、味精、植物油、酱油、经原材料处理、高汤配制、装袋(罐)、灌高汤、密封、杀菌(灭菌)、成品包装等工艺制程的水产常温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Q/SYF 0002S-20192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T 5737食品塑料周转箱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96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鲜、冻家禽肉类(鸡肉、鸭肉、鹅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3.1.2 八角茴香、白芷、白果、白扁豆、百合、薄荷、赤小豆、丁香、刀豆、淡竹叶、淡豆豉、阿胶、佛手、茯苓、蜂蜜、榧子、覆盆子、甘草、枸杞子、高良姜、葛根、花椒、荷叶、黄精、黑芝麻、槐花、火麻仁、决明子、鸡内金、金银花、姜(生姜、干姜)、桔红、桔梗、菊花、菊苣、昆布、龙眼肉(桂圆)、罗汉果、莱菔子、莲子、马齿苋、木瓜、牡蛎、麦芽、胖大海、蒲公英、芡实、青果、肉豆蔻、肉桂、山药、山楂、沙棘、砂仁、桑叶、桑椹、酸枣仁、桃仁、乌梢蛇、乌梅、小茴香、小蓟、香橼、香薷、薤白、玉竹、余甘子、郁李仁、鱼腥草、益智仁、薏苡仁、栀子、紫苏、紫苏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15版一部的规定。3.1.3 白扁豆花、枳椇子、黄芥子、槐米、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藿香、代代花、枣(酸枣、黑枣)、姜(干姜)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规定。3.1.4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5 杏仁(苦、甜)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3.1.6 黑胡椒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7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8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3.1.9 食盐:应符合GB/T 5461、GB 2721的要求。3.1.10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GB 2720的要求3.1.11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Q/SYF 0002S-20193形态粘稠适度,固形物分布均匀。密封完好,无泄漏色泽色泽正常滋、气味具有原料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质无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kg0.4总砷(以As计),mg/kg0.5总汞(以Hg计),mg/kg0.05镉(以Cd计),mg/kg0.1铬(以Cr计),mg/kg1.0固形物含量/%10食盐(以氯化物计)/%6N-二甲基亚硝胺/(g/kg)3.0锡a(以 Sn 计),mg/kg250蛋白质,%1a仅限采用镀锡薄板包装容器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8950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按照 GB/T 10786 检查其包装和外观,用眼检查其外观和色泽、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5.2.1 铅按照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砷按照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汞按照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食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按照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N-二甲基亚硝胺按照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铬Q/SYF 0002S-20194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过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6.2.1 产品出厂需经工程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商业无菌、净含量。6.3型式检验6.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的差异时;d)食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1 万包(盒)以下的数量取 1-4 包(盒),1 万包(盒)以上的取 5-8 包(盒)6.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合格的,判为合格产品。检验结果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指标如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内包装用的塑料袋、玻璃瓶或金属罐包装,塑料袋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金属罐应符合 GB/T 14251 的规定,金属罐内壁涂层应符合 GB4806.10 的规定,表面须清洁,无锈斑,封口完整,卷边处无铁舌,不漏气、不胖罐,无变形。外包装用的塑料周转箱应符合 GB/T 5737的规定,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Q/SYF 0002S-20195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运输不得与有污染的物品混运,应轻装轻卸。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污染的物品混存。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和靠近热源。产品贮存应离墙10cm,离地10cm。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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