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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JLP
0005
S-2019
增鲜粉固态调味料
2019
增鲜粉
固态
调味料
备案号:QB64/0336S-2019 Q/WJLP 银川市金凤区味味佳凉皮宝湖路加工坊企业标准 Q/WJLP 0005S2019 增鲜粉(固态调味料)2019-08-05 发布 2019-08-05 实施 银川市金凤区味味佳凉皮宝湖路加工坊 发 布 Q/WJLP 000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银川市金凤区味味佳凉皮宝湖路加工坊提出。本标准由银川市金凤区味味佳凉皮宝湖路加工坊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平、韩兴国。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WJLP 0005S2019 1 增鲜粉(固态调味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增鲜粉(固态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鸡精、味精、鸡粉、胡椒粉等为原料,经粉碎、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制成的增鲜粉(固态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3.1.2 鸡精应符合 GB/T 10371 要求。3.1.3 鸡粉、胡椒粉等其他辅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WJLP 0005S2019 2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增鲜粉(固态调味料)应有的色泽 外观形态 呈粉状,无结块,无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增鲜粉(固态调味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不良气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谷氨酸钠,%25.0 干燥失重,%7.0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9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9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干燥失重按 SB/T 10371 规定方法检验。6.2 谷氨酸钠按 GB 5009.43 规定方法检验。6.3 砷按 GB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4 铅按 GB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5 菌落总数按 GB4789.2 规定方法检验。Q/WJLP 0005S2019 3 6.6 大肠菌群按 GB/T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6.7 致病菌按 GB4789.4、GB4789.5、GB4789.10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每批配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0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谷氨酸钠、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20cm以上,离墙壁1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