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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院
内部
审计工作
计划
范文
2023年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方案
【篇一】
x202x年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们审计科全体同志认真学习、领会xx大会议精神,一如既往地贯彻和落实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医院工作为中心,结合内审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我院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审的监督和效劳职能,为医院领导及时提供决策依据。共开展各项审计10余项,为医院节约了资金。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促进廉政建设,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真正起到了经济卫士和参谋助手的作用。
一.根底建设
x202x年是我院迅速开展的一年,医疗、科研、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为我们搞好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我们审计科认真贯彻落实卫生局、审计局等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在做好审计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坚持完善自我,提高认识的原那么,努力完善审计制度,健全审计机构,调整人员结构。
1、标准了审计工作流程,按照x202x年审计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了对院内各经济工程的监管。
2、参与制定了医院物资采购、设备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假设干项。标准了经济行为,使审计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标准化。
3、在审计部门单独成立时,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使内审工作的内部监督职能进一步得到表达,可以更好的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4、调整人员的知识和年龄结构,新增专业审计人员1名(应届本科毕业生),加强了审计队伍建设。
二.学习及培训
强化措施,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使我院每个内审人员都真正成为思想、业务过硬、技能娴熟、务实高效的工作高手。
1、参加审计厅、市审计局、市卫生局规财处召开的培训班,获取了大量审计工作信息及先进工作经验。
2、与南昌市第九医院、江西省精神病医院等审计人员相互交流,共同探讨审计工作新思路。
3、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学习,积极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
三、具体审计工作
1、参与后勤维修审计
随着医院业务不断的扩大,后勤管理部门所涵盖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这就要求我们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我们参与制定了一系列后勤管理的规章和措施,对零星维修每月审计一次,对基建维修的每个工程都进行审计,截止到6月底,共为医院节省开支1000余元。为推动医院的后勤开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2、参与财务收支审计
做好医院财务账面审计工作,为保证医院财务账面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我科室配合审计局对医院202x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整改,进一步标准了财务制度,为领导提供了决策依据,为医院的改革和开展做出了奉献。
3、参与各项招投标工作审计
随着医院业务的迅速开展,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医院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是与市场紧密相联的,要实现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的有效控制,就必须用各项规章制度来标准和约束。我们参与制定招投标程序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在招投标工作中真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方法要求,我科室切实加强了对单位采购活动的监督,尤其是对药品、医疗器械等招标采购,进一步预防了商业x的发生。在这半年工作中,单位六个工程的招标工作,我科室全程监督,严肃招投标纪律,较好地保证了招标过程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为单位节约资金万余元
4、参与物价审计
为了加大医疗收费的监督,我科室每个月定期对出院病历、运行病历及药房处方批价的情况进行检查,截止到6月底,发现20多份出院病历,30多份运行病历存在“三单不符〞的现象,并及时做出了整改。
5、参与专项支出审计
科研工作是医院开展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我们集中力量加强对科研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使这些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和效益。半年来我们开展科研经费审签10项,促进了科研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体会
1.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关键。领导的重视程度越高,内审工作就越有依靠,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我们在认真做好工作的同时,注重同上级领导的交流,不定期汇报工作情况,争取领导的信任,取得了领导对内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2.健全的审计机构,合理的人员结构及知识结构是做好审计工作的根底条件。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帮助下,审计机构不断得到完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合理的人员配置和人员结构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院审计工作的长远开展奠定了坚实根底。
3.内审要树立效劳意识。内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审计工作必须坚持监督与效劳并重,寓监督与效劳之中。内部审计归根到底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它的目标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为管理者效劳。结合学校实际,内审工作的监督、评价、控制职能都必须着眼于为学校经济开展效劳,把效劳意识融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在做好监督的同时为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篇二】
第一章内部卫生系统审计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标准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并催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23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那么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方案,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根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工程;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效劳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分权。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程方案,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响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催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工程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