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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CQ 0003 S-2018 肉类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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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CQ 0003 S-2018 肉类罐头 2018 肉类 罐头
备案号:QB64/0650S-2018 Q/TXCQ 宁夏兔侠传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XCQ 0003S2018 肉类罐头 2018-12-20 发布 2018-12-20 实施 宁夏兔侠传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发 布 Q/TXCQ 0003S2018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和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兔侠传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兔侠传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海涛、郭涵。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TXCQ 0003S2018 1 肉类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类罐头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调味料等为主要原料,经清洗、修整、配料、熟制、冷却、抽空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不同品种的肉类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鲜(冻)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标准要求。3.1.2 香辛料调味料应符合 GB/T 15691 标准要求。3.1.3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标准要求。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要求。3.1.5 其他各种辅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Q/TXCQ 0003S2018 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包装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内容物形态基本完整、无霉点、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色 泽 各种配料具有各自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气味 具有各类肉罐头应有的滋味与气味,咸淡适度,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0 铅(以Pb计),mg/kg 0.4 总砷(以As计),mg/kg 0.4 铬(以Cr计),mg/kg 0.9 镉(以Cd计),mg/kg 0.1 锡a(以Sn计),mg/kg 250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罐头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含量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5 镉按 GB 5009.15 规定方法检验。6.6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方法检验。6.7 锡按 GB 5009.16 规定方法检验。Q/TXCQ 0003S2018 3 6.8 微生物指标按 GB 4789.26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不得少于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商业无菌。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软包装肉罐头保质期为9个月,瓶装肉罐头保质期为12个月,镀锡薄板容器装肉罐头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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