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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FS
0001
S-2019
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
2019
食用
植物
调和
芝麻
Q/SYFS三 原 丰 收 油 脂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SYFS 0001S2019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2019-07-09 发布2019-08-20 实施三原丰收油脂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0 3 9 2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8 1 4Q/SYFS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三原丰收油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三原丰收油脂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永军。本标准批准人:李永军。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YFS 0001S20191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葵花籽为原料,芝麻经水代法制取小磨芝麻香油,葵花籽经压榨法制取葵花籽油,再经调配加工等工艺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或者以小磨芝麻香油为主要原料,分别以葵花籽油、菜籽油和大豆油为辅料,经调配加工等工艺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其中小磨芝麻香油配方比例不低于 51%。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6菜籽油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30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 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GB 5009.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9 种抗氧化剂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5524动植物油脂 扦样GB/T 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31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加热试验GB/T 5533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含皂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SYFS 0001S20192GB/T 8233芝麻油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0464葵花籽油GB/T 11761芝麻GB/T 11764葵花籽GB/T 15688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 20795植物油脂烟点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2葵花籽:应符合 GB/T 11764 的规定。3.1.3小磨芝麻香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3.1.4葵花籽油:应符合 GB/T 10464 的规定。3.1.5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 的规定。3.1.6菜籽油:应符合GB/T 1536的规定。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橙红色至棕红色滋味、气味具有浓郁的芝麻油固有的香味和滋味,口感好,无异味透明度(20)透明,允许微浊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含量/(%)0.20Q/SYFS 0001S20193表 2(续)不溶性杂质含量/(%)0.05含皂量/(%)0.03加热试验/(280)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烟点/()125酸价(KOH)/(mg/g)3.0过氧化值/(g/100g)0.25总砷(以 As 计)/mg/kg)0.1铅(以 Pb 计)/(mg/kg)0.1黄曲霉毒素 B1/(g/kg)9.5溶剂残留量a/(mg/kg)20(浸出法)不得检出(非浸出法)抗氧化剂(BHA、BHT)/(g/kg)0.2苯并a芘/(g/kg)10注:a 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 10mg/kg 时,视为未检出。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5.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6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 GB2762、GB2761及 GB2763 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5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杂质:取约 50mL 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中(或 10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杂质。4.1.2透明度、气味、滋味:按 GB/T 552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理化指标4.2.1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按 GB 5009.236 规定的方法测定。Q/SYFS 0001S201944.2.2不溶性杂质含量:按 GB/T 1568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含皂量:按 GB/T 553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加热试验:按 GB/T 553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烟点:按 GB/T 2079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8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9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10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11溶剂残留量:按 GB 5009.26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12抗氧化剂(BHA、BHT):按 GB/T 5009.30 或 GB 5009.3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13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5.2抽样按 GB/T 5524 的规定进行抽样。5.3出厂检验5.3.1每批出厂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出具检验报告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加热试验(280)、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此项目可委托检验)和净含量。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3.23.4 项目。5.4.2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Q/SYFS 0001S20195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志6.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 GB 2716 的规定,还应注明小磨芝麻香油、葵花籽油和菜籽油的配方比例(例如:小磨芝麻香油配方比例为 51%,葵花籽油配方比例为 20%,菜籽油配方比例为 29%),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 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脂肪酸的质量分数)。6.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采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时,应符合 GB/T 17374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时,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6.4贮存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 8 个外包装箱的高度,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