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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SD
0002
S-2021
鲜面条
2021
面条
陕 西 玺 士 多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SXSD 0002S2021鲜面条2021-02-16 发布2021-03-16 实施Q/SXSD陕西玺士多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2 3 0 8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3 1 8Q/SXSD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玺士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玺士多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刘彬彬。本标准批准人:刘彬彬。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XSD 0002S20211鲜面条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面条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饮用水、食用盐为原料,经配料、和面、压延成型、切分、撒玉米粉、包装制成的鲜面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T 5737食品塑料周转箱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463玉米粉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SXSD 0002S2021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2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或 GB/T 5461 的规定。3.1.4玉米粉:应符合 GB/T 10463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泽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乳黄色滋味、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组织形态呈本产品特有的细条状或宽条状,形状基本均匀一致烹调性煮熟后不浑汤,无明显断条,不粘牙,不牙碜,柔软爽口,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水分/(g/100g)45.0酸度/(mL/10g)4.0铅(以Pb计)/(mg/kg)0.19黄曲霉毒素B1/(g/kg)20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5.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6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6.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6.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适量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另取适量被测样品,用开水煮熟后,观察其烹调性,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执行。4.2.2酸度:按 GB 5009.239 执行。4.2.3铅:按 GB 5009.12 执行。Q/SXSD 0002S202134.2.4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执行。4.3净含量:按 JJF 1070 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抽样数量不得少于6个最小包装,抽样质量不得少于1kg。5.2出厂检验5.2.1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度和净含量。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3.23.4 的全部项目。5.3.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二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内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或 GB/T 21302 或 GB/T 28118 或 GB/T 10004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塑料周转箱(筐)应符合 GB/T 5737 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运输车辆必须清洁、无异味、无污染。车辆运输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卫生,防止产品污染,不应与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有异味物品混装于同一运输单元。保质期超过24小时的产品运输时应配备制冷装置,在010条件下运输。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或冷库内,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常温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小时,冷藏(010)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7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