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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RTN 0014 S-2022 枸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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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RTN 0014 S-2022 枸杞 2022
备案号:QB64/0058S-2022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宁夏)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RTNQ/TRTN 0014S2022枸杞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宁夏)有限公司发布2022-02-17 发布2022-02-17 实施Q/TRTN 0014S2022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编写。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编写。本标准代替 Q/TRTN 0014S-2021枸杞,与 Q/TRTN 0014S-202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引用文件 GB/T 18672枸杞、DBS64/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修改 3.3 感官要求增加无使用价值粒要求修改 3.4 理化指标增加百粒重、二氧化硫限量要求修改 3.5 污染物限量指标增加镉限量要求修改 3.6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增加啶虫脒及其他农残限量指标修改 7.2.1 出厂检验项目增加粒度、百粒重、二氧化硫出厂检验项目本标准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宁夏)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宁夏)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璐、张航语。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TRTN 0014S20221枸杞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枸杞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枸杞为原料,经过挑选或不挑选、过筛或不过筛、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18672 枸杞DBS64/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3.2 规格产品规格分为特优 0#、特优 1#、特优 2#、特级、甲级、乙级。3.3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TRTN 0014S20222表 1 感官指标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等级及要求特优 0#特优 1#特优 2#特级甲级乙级粒度/(粒/50g)180250280350550900百粒重/(g/100 粒)20.018.517.813.58.65.6枸杞多糖/(g/100g)3.0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45.045.045.039.824.824.8蛋白质/(g/100g)10.0脂肪/(g/100g)5.0水分/(g/100g)13.0灰分/(g/100g)6.0二氧化硫/(mg/kg)503.4 污染物限量指标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指标项目标准要求铅(以 Pb 计)/(mg/kg)1.0镉(以 Gd 计)/(mg/kg)0.33.5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项目等级及要求特优 0#特优 1#特优 2#特级甲级乙级形状类纺锤形略扁稍皱缩杂质不得检出色泽果皮鲜红、紫红色或枣红色滋味、气味具有枸杞应有的滋味、气味不完善粒质量分数/%1.01.01.01.53.03.0无使用价值粒不允许有Q/TRTN 0014S20223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指标项目标准要求敌敌畏/(mg/kg)0.1乐果/(mg/kg)0.2啶虫脒/(mg/kg)2.0吡虫啉/(mg/kg)1.0毒死婢/(mg/kg)0.1多菌灵/(mg/kg)1.0氯氰菊酯/(mg/kg)1.8氯氟氰菊酯/(mg/kg)0.2氰戊菊酯/(mg/kg)0.2苯醚甲环唑/(mg/kg)0.1克百威/(mg/kg)0.02哒螨灵/(mg/kg)0.5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按照 GB/T 18672 规定方法检验。6.2 二氧化硫按照GB 5009.34 检验。6.3 铅按照GB 5009.12 检验。6.4 镉按照GB 5009.15 检验。6.5 农药残留按照DBS64/001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7.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粒度、百粒重、二氧化硫、净含量。7.2.2 型式检验半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下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Q/TRTN 0014S20224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 的规定。8.2 包装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3 运输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包装为限。切勿碰撞、防跌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8.5 保质期本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的保质期为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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