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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RTF 0093S-2019 小炖炖燕窝 0093 2019 小炖炖 燕窝
Q/TRTF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RTF 0093S2019 小炖炖燕窝 2019-08-15 发布 2019-09-30 实施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9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的特性、加工工艺和产品实测值制定,污染物限量参照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并结合产品实测值进行制定,亚硝酸盐指标参照卫监督函201262 号-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中的规定(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 30 毫克/千克)进行制定,真菌毒素限量指标参照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谷物及其制品项下规定并结合产品实测值进行制定,微生物限量参考GB 174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粮食制品项下规定制定。其他指标依据其他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会霞、张阳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93S2019 1 小炖炖燕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炖炖燕窝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藜麦、燕窝为主要原料,燕窝原料经泡发清洗、挑毛或不挑毛,添加或不添加冰糖,经过调配、灌装、封盖、熟制灭菌、冷却、检验、包装工艺制成的小炖炖燕窝方便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内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分类 3.1 冰糖型 以水、燕窝为原料,适量添加冰糖。3.2 无糖型 以水、燕窝为原料,不添加冰糖。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颜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 组织形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自然形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允许有少量黑点和绒毛 4.3 理化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93S2019 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20.0 水分,g/100g 50 唾液酸(以 N-乙酰神经氨酸计),g/kg 2 蛋白质(以干品计),g/100g 1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主要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且严于GB 2762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 30.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2 锡(以 Sn 计)a,mg/kg 250 镉(以 Cd 计)b ,mg/kg 0.1 a 仅限金属包装材质的产品 b 仅限含谷物类的产品 4.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应符合GB 17400的规定;致病菌限量符合GB 29921的规定;志贺氏菌应不得检出。4.6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其主要指标黄曲霉毒素 B15.0g/kg。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和要求。4.7.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和要求。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9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试验方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93S2019 3 5.1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开启包装容器后,将部分样品置于洁净的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的方法观察产品色泽、组织形态、杂质,闻其气味,剩余样品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固形物 按 GB/T 10786 规定执行。5.2.2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5.2.3 唾液酸 按 GB/T 30636 的规定执行。5.2.4 蛋白质 按 GB 5009.5 的规定执行。5.3 污染物限量 5.3.1 亚硝酸盐 按 GB 5009.33 的规定执行。5.3.2 总砷 按GB 5009.11的规定执行。5.3.3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3.4 锡 按 GB 5009.16 的规定执行。5.3.5 镉 按 GB 5009.15 的规定执行。5.4 微生物限量 5.4.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5.4.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的规定执行。5.4.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93S2019 4 5.4.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的规定执行。5.4.5 志贺氏菌 按GB 4789.5的规定执行。5.5 真菌毒素限量 5.5.1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的规定执行。5.6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品种规格相同、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每批产品的抽样数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 应抽样件数 1-50件 2件 51-500件 3件 501-35000件 5件 35000件以上 8件 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企业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标示“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亚硝酸盐、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下,也应进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93S2019 5 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微生物指标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17762、QB/T 1499、GB 4806.5、GB 4806.7、GB 4806.9、GB 9683、GB/T 10004、GB 19787的要求,包装封口应平整且严密,无破损或泄漏。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GB/T 6543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必须轻装、轻卸、防晒、防雨、防污染、防重压、防碰撞、防跌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0-8的环境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包装为限,产品堆放时应有垫板,离墙壁应大于 20cm。切勿碰撞、勿倒置、勿震荡、勿暴晒,防潮。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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