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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RTF 0030 S-2020 代用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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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RTF 0030 S-2020 代用茶 2020 用茶
Q/TRTF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RTF 0030S2020代替 Q/TRTF 0030S-2017代用茶2020-3-20 发布2020-4-20 实施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发 布Q/TRTF 0030S2020I前言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水分、灰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展青霉素指标参照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进行制定,其它指标参考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H/T 1091代用茶和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规定制定。本标准铅指标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本标准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修订时间为 2019 年 09 月 30 日。与代用茶Q/TRTF 0030S-2017 相比,修改内容如下:修改了范围的内容。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修改了技术要求的内容。修改了试验方法的内容。修改了包装的内容。本标准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组织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秀凤、毛艳萍、林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30S20201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经拣剔、切片或不切片、粉碎或不粉碎、拼配或不拼配、压片或不压片、干燥或不干燥、包装工艺而制成的代用茶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内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3.1代用茶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经拣剔、切片或不切片、粉碎或不粉碎、拼配或不拼配、压片或不压片、干燥或不干燥、包装工艺而制成的代用茶产品。分为叶类、花类、果(实)类(含根茎)和混合类代用茶。3.2叶类代用茶以单一植物的芽、叶为原料,经拣剔、粉碎或不粉碎、拼配或不拼配、压片或不压片、干燥或不干燥、包装工艺而制成的代用茶。产品有荷叶、桑叶、薄荷、淡竹叶、金花茶代用茶。3.3花类代用茶以单一植物的花序为原料,经拣剔、粉碎或不粉碎、拼配或不拼配、压片或不压片、干燥或不干燥、包装工艺而制成的代用茶。产品有菊花、茉莉花、代代花、玫瑰花(重瓣红玫瑰)、玫瑰茄、金银花、槐花、桂花、白扁豆花、丁香代用茶。3.4果(实)类(含根茎)代用茶以单一植物的果实(含根茎)为原料,经拣剔、切片或不切片、粉碎或不粉碎、拼配或不拼配、压片或不压片、干燥或不干燥、包装工艺而制成的代用茶。产品有火麻仁、益智仁、酸枣仁、芡实、杏仁、桃仁、郁李仁、砂仁、莲子、决明子、余甘子、紫苏籽、莱菔子、覆盆子、栀子、佛手、青果、白扁豆、胖大海、罗汉果、白果、乌梅、柠檬、龙眼肉、肉桂、橘皮、桔红、肉豆蔻、山楂、大枣、枸杞子、桑椹、淡豆豉、沙棘、麦芽、甘草、生姜、苦瓜、木瓜、葛根、芦根、山药、百合、白芷、白茅根、桔梗、黄精、玉竹、藿香、香薷、紫苏、蒲公英、鱼腥草、仙草、人参(人工种植)代用茶。3.5混合类代用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30S20202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经拣剔、切片或不切片、粉碎或不粉碎、拼配、压片或不压片、干燥或不干燥、包装工艺而制成的代用茶。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沸水冲泡后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各原料应有的自然形态或粉碎后的不规则形态或压片后松紧适度、匀称的形态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叶类花类果(实)类(含根茎)混合类水分,g/100g10.013.015.015.0灰分,g/100g8.04.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其主要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且严于 GB 2762 的要求。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叶类花类果(实)类(含根茎)混合类铅(以 Pb 计),mg/kg含豆类0.2其他类1.04.5农药残留限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30S20203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其主要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农药残留限量项目指标叶类花类果(实)类(含根茎)混合类六六六,mg/kg0.2/滴滴涕,mg/kg0.2/三氯杀螨醇,mg/kg0.2/氰戊菊酯,mg/kg0.3/敌敌畏,mg/kg0.1乐果,mg/kg0.24.6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其主要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真菌毒素限量项目指标叶类花类果(实)类(含根茎)混合类展青霉素a,g/kg50黄曲霉毒素 B1b,g/kg5.0a仅适用于含有山楂的代用茶。b仅适用于含豆类的代用茶。4.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8食品添加剂4.8.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和要求。4.8.2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和要求。4.9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取一个最小销售包装或适量样品,将试样倒入洁净的样品盘中,将其置于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另取适量样品置于杯中,用200mL沸水进行冲泡,2min后,鼻嗅产品的香气,口尝产品滋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30S20204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5.2.2灰分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5.3污染物限量5.3.1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4农药残留限量5.4.1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的规定执行。5.4.2三氯杀螨醇按 NY/T 761 的规定执行。5.4.3氰戊菊酯含谷物类的产品按 GB/T 5009.110 的规定执行。不含谷物类的产品按 NY/T 761 的规定执行。5.4.4乐果含谷物类的产品按 GB/T 5009.20 的规定执行。不含谷物类的产品按 NY/T 761 的规定执行。5.4.5敌敌畏按 GB/T 5009.20 的规定执行。5.5真菌毒素限量5.5.1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的规定执行。5.5.2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的规定执行。5.6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30S202056.1组批以同一投料,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品种规格相同、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每批产品的抽样数量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抽样数量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应抽样件数1-50件2件51-500件3件501-35000件5件35000件以上8件6.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由企业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标示“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净含量。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下,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志、标签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含有人参的产品应标示不适用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30S20206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每日最大食用量 3 克。含有金花茶的产品应标示不适用人群:婴幼儿、孕妇不宜食用,每日最大食用量 20 克。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GB/T 10004、QB/T 2466、GB/T 25436、GB/T 4456、QB/T 1871或供货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求。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GB/T 6543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具有防尘、防雨、防潮、防晒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必须轻装、轻卸、防晒、防雨、防污染、防重压、防碰撞、防跌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防潮、防蛀,密闭保存。产品堆放时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24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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