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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PL 0003 S-2021 人参三七(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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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PL 0003 S-2021 人参三七压片糖果 2021 人参 三七 压片 糖果
Q/SXPL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XPL 0003S2021人参三七(压片糖果)2021-10-25 发布2021-11-25 实施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3 1 2 4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1 0 2 9Q/SXPL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l.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张德柱、郝海源。本标准批准人:谢晓琳。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SXPL 0003S20211人参三七(压片糖果)人参三七(压片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三七(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平卧菊三七、茯苓、食用淀粉、低聚异麦芽糖(10%)、硬脂酸镁为原辅料,经称量、提取、浓缩、干燥、混合、制粒、压片、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人参三七(压片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B/T 10347糖果 压片糖果GB/T 8054计量标准型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表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GB/T 20881低聚异麦芽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SXPL 0003S20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公告(2008年 第12号)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人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年 第17号)的规定。3.1.2平卧菊三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年 第8号)的规定。3.1.3茯苓:应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3.1.4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3.1.5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3.1.6硬脂酸镁:应符GB 1886.91的规定。3.1.7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黄棕色,且均匀一致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性状片型完整、大小一致、无缺角、裂缝、表面光滑、无明显变形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g/100g7.0总皂苷(以人参皂苷Re计),mg/100g100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 2250单面白纸板Q/SXPL 0003S20213铅(以Pb计),mg/kg0.5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 目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09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7.3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色泽、滋味、气味、性状及杂质取供试品适量,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色泽、性状及杂质状况,检查无异味,嗅味及尝试味道有无异常。4.2理化指标4.2.1干燥失重:按SB/T 10347 附录A执行。Q/SXPL 0003S202144.2.2总皂苷:按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的规定方法检验。4.2.3 铅:按GB 5009.12执行。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3.2菌落总数:按GB 4789.2执行。4.3.3大肠菌群:按GB 4789.3 执行。4.4净含量按JJF 1070 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设备、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5.2抽样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2 个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500g),样品分为 2 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作为留样。5.3检验分类5.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岀厂时,应对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5.3.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 1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出厂检验结果与标准规定有较大差异时;c)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停产 6 个月以上(包括 6 个月)再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5.4判定规则5.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4.2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限量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Q/SXPL 0003S20215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志、标签6.1.1 标签标识应按GB 7718及GB 28050 的规定执行。6.1.2 外包装应按GB/T 191 的规定执行。6.1.3 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6.1.4 食用限量:5g/天6.2 包装6.2.1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内包装质量应符合GB 4806.7或GB/T28118的规定;封口严密,不得有破损。6.2.2 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运输。6.3 运输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挤压。6.3.3 运输中应防止暴晒、雨淋以及受潮。6.4 贮存不得露天堆放,库内应通风良好,不得与有毒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离墙、屋顶的间距不小于 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 10cm。本品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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