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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CX 0002 S-2021 丁香桃仁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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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CX 0002 S-2021 丁香桃仁粉固体饮料 2021 丁香 桃仁 固体 饮料
2021-07-25 发布 2021-08-25 实施 Q/SXCX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XCX 0002S-2021 丁香桃仁粉(固体饮料)遂 溪 县 草 香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发 布发 布 备案号:44080118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1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XCX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参考了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遂溪县草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遂溪县草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华任。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SXCX 0002S-2021 1 丁香桃仁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丁香桃仁粉(固体饮料)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丁香、桃仁、扁豆、肉桂、鹿皮、桔梗为原料,经原料前处理、粉碎、过筛、混合、干燥或不干燥、内包装、外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丁香桃仁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SXCX 0002S-2021 2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丁香、肉桂、桔梗、桃仁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有关规定。3.1.2 扁豆应无杂质、无霉变、无虫蛀,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且符合 GB 2761、GB 2762和 GB 2763 的要求。3.1.3 鹿皮应来源为人工养殖的梅花鹿,且符合卫监督函20128 号公告的规定。3.1.4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31650 的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本品固有的色泽 按 GB 7101 的规定执行 滋味、气味 具有丁香、肉桂等混合后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粉末状,无结块,无霉变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3.4 微生物指标 Q/SXCX 0002S-2021 3 应符合表 3 和表 4 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规定执行。表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和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出厂检验 5.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最小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且样品总量不少于500g。检样一式二份,一份供检验和另一份复检备用。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微生物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规定执行。5.2.2 检验项目 Q/SXCX 0002S-2021 4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2.3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由本企业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 型式检验 5.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最小独立包装应不少于2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且样品总量不少于500g。检样一式二份,一份供检验和另一份复检备用。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微生物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规定执行。5.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 3.2-3.5 规定的全部项目。5.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产品定型投产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复检结果合格,可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6.1 标识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6.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T 21302或GB 4806.7的要求或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要求。产品封口应严密,外包装应整洁,无明显破损,标签端正,图案清晰;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贮存 Q/SXCX 0002S-2021 5 常温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阴凉、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6.4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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